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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資本大鱷 倡嚴刑重罰

2017-03-13
■潘剛認為,應賦予上市公司防禦敵意收購的能力。香港文匯報記者海巖  攝■潘剛認為,應賦予上市公司防禦敵意收購的能力。香港文匯報記者海巖 攝

代表委員建議強化市場監管 防控金融風險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海巖 兩會報道)去年12月份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決心處置一批風險點,向昔日在資本市場上呼風喚雨的大鱷們大聲說「不」。在北京參加全國兩會的代表委員紛紛為金融整肅獻策,呼籲提高金融領域違法行為的處罰和量刑標準,完善公司治理建立AB股(即雙重股權)制度、表決權信託制度等來防止惡意收購。

今年年初以來,「一行三會」在資管、網貸等領域以及日常市場監管不斷加碼。當局輪番向資本市場上呼風喚雨的大鱷們喊話,無論是違規介入股權併購的產業資本,抑或是以短期熱炒為目的的保險資金、私募資金,還是任性增發、操縱市場的上市公司,如果還不收手,一經查實,都將面臨嚴厲的懲罰。

潘學先:延長刑期加大罰金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及當前「經濟金融風險隱患不容忽視」,要求「整頓規範金融秩序,築牢金融風險『防火牆』」。中證監主席劉士余此前提到「金融家與金融大鱷只有半步之遙」,要打擊資本大鱷。對此,全國人大代表、上海證券交易所監事長潘學先認為,監管部門要打擊的大鱷主要是威脅金融穩定的大鱷。

潘學先向本報稱,目前內地對欺詐發行、違法信息披露等證券違法行為量刑偏輕,最高刑罰僅為5年,罰款與犯罪收益不匹配,難以震懾大鱷、妖精。同時,保險、銀行業等領域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亦偏低。此前保監會對前海人壽違規經營行為處予頂格處罰,罰金累計僅80萬元人民幣,與其獲利相比可謂九牛一毛。

由此,潘學先主張修訂刑法和證券法,提高對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信息等違法行為的處罰、量刑標準,延長相關責任人員刑期,大幅提高罰金金額上限,以實現罪罰相適,加大違法成本,威懾犯罪。

吳曉靈:修法重罰違法行為

參與《證券法》修訂的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指出,在《證券法》修法過程中,明確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界定的標準,提高處罰力度是共識。4月提交人大常委會的《證券法》二審稿中,對虛假信息、價格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要增強,對投資者利益保護、相關法律救濟渠道和行政救濟渠道也會增加,並將增加監管當局偵查的手段,以利於嚴肅市場紀律。

來自實業界的全國政協委員、伊利集團董事長兼總裁潘剛在今年提案中建議,為防範資本大鱷通過資本市場衝擊實體企業,國家應對涉及國計民生和社會穩定的農業、食品等行業,設置金融資本進入的審批制度,並建立起有效的反收購措施,建好「防火牆」。

潘剛:實行AB股股權結構

潘剛還提出,應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制度設計,借鑒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的經驗,實行同股不同權的AB股股權結構;允許擴大公司法中「任意性規範」的範圍,賦予上市公司防禦敵意收購的能力,避免短期投機行為對上市公司干擾。

吳曉靈也提出,為有效保護創始人、優秀管理人的控制權,防止惡意收購,建議探討建立AB股制度,即不同股票的投票權重不一樣;或在公司章程中允許設立反收購條款。另外,對於中小股東的權利問題也需要關注。國外有表決權信託制度,可以把中小股東的表決權收集起來,委託給專業人士讓他們投票,這個制度也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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