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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參與者罪成 依法懲暴任重道遠

2017-03-17

包括兩位學生在內的三名男女,因參與去年農曆新年的旺角暴亂,昨在區域法院各被裁定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這是法庭對旺角暴亂參與者第一次明確的定罪,確認了旺角暴亂的嚴重違法性質,有明確的指標意義。去年初的旺角暴亂事件駭人聽聞,這場由反對派煽動的暴力衝突導致100多人受傷,對香港社會的和諧穩定和國際形象造成嚴重的衝擊和損害。特區政府有關檢控部門應加快檢控暴亂的煽動者及參與者,以法律手段遏止反對派煽動的暴力衝擊歪風。同時,市民尤其是青少年更應引以為鑒,在任何時候都不要受反對派和激進勢力的蠱惑,被綁上他們暴力犯罪的戰車,以免觸犯法律而失去大好前途。

去年農曆新年伊始,「本土民主前線」等反對派激進組織,以所謂「勇武捍壑p販」行動為藉口,發起了旺角暴亂事件,在梁天琦等人的煽動下,一些暴徒沿街放火打砸,甚至撬起街上的磚塊及用鐵枝等硬物,追打警察和記者,一些路過的市民也慘受攻擊,導致包括近90位警察、2位記者在內的100多人受傷。這場暴亂引起香港社會的極大憤慨,特區政府採取果斷措施,積極平息暴亂並拘捕了60多個參與者,並陸續起訴部分參與者。法庭經過對上述三個參與者的審理,先是裁定當晚事件屬於暴動,接茧籇w三人暴動罪罪名成立,不准保釋,在今天上午判刑。這是法庭對旺角暴亂事件的法律定性,明確其屬於嚴重違法犯罪,具有明確的指標意義。法庭的這個定罪,向那些企圖用暴力手段來衝擊社會,破壞秩序的人,發出明確訊息:香港是法治之地,絕對不容忍那些打荂u為社會」、「為公義」旗號的暴力行為,只要是違法暴力,必將受到法律制裁並承擔嚴重後果。

旺角暴亂發生之後,香港社會群情洶湧,紛紛譴責,但反對派和激進勢力卻一再護短縱容。「本民前」召集人黃台仰接受電台訪問時,甚至聲稱掟磚頭相比外國而言,「唔算係十分之激烈黻囮@」。這些顛倒是非、破壞法治的歪論,是任何文明、法治社會不能接受的。香港法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2條指出,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警方和律政司等有關部門,應參照已罪成案例,對其他參與旺角暴亂的人,尤其是組織策劃者,加緊收集證據和檢控,不放過漏網之魚,更不能讓那些幕後真兇逍遙法外。

值得指出的是,上述三個被定罪者,其中有兩個是學生,有一個還是香港大學女生。他們在激進反對派的煽動下,衝在暴亂的第一線,向警察掟玻璃瓶和投擲竹枝,淪為暴亂罪犯,前途盡毀。年輕學生涉世未深,缺乏社會經驗,比較容易受蠱惑,反對派和激進勢力正是利用年輕學生的這個弱點,向他們灌輸錯誤認知,誤導他們只要在「崇高理念」下,就可以肆意衝擊法制、踐踏法律,將他們綁上自己的戰車,充當「炮灰」。切望市民尤其是青年學生要認清這些激進暴力策動者、煽惑者的真面目,像拒絕毒品侵害那樣,堅決對反對派和激進勢力的蠱惑煽動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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