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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並非政治檢控

2017-04-28

涉嫌在去年11月2日非法集結的「香港眾志」及「社民連」多名成員昨天早上被捕,他們被控非法集結及阻差辦公等罪,將於下周五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反對派指責這是「政治檢控」,完全是無視香港法律制度以及抹黑香港法治的一派胡言,也是罔顧事實的顛倒黑白。香港是法治社會,基本法保障和平集會以及合法遊行的自由和權利,但香港法律同時禁止非法集結以及擾亂公眾秩序的行為。去年11月2日晚上,反對派策動反釋法遊行示威並與警方對抗,還企圖衝擊中聯辦,這本身就是違法的行為,參與者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這正是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依法辦事的正常做法,絕不是反對派所聲稱的什麼「政治打壓」和「政治檢控」。

根據《基本法》第2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17條等法律,保障港人擁有和平集會及遊行的自由和權利,但這種自由和權利並不是無限和絕對的。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有需要在確保市民權利以及公共安全和公眾秩序之間,取得一個適當的平衡。因此,香港法律第245章 《公安條例》規定,集會遊行必須事先得到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要求公眾集會或遊行人士在使用自由表達訴求的權利時,理應在遵守香港法律和不影響社會秩序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進行。《公安條例》第18條也列明即使在合法的集結中,也不得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否則,就屬於非法集結,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3至5年的監禁。事實上,去年11月2日晚上,在反對派的策動下,有上千人衝向中聯辦附近的道路,堵塞交通,與警方對峙,有人向警方擲物,有人還手持竹枝、雨傘等,甚至撬起街上的磚頭。這已經完全超出了和平集會示威的範圍,變成了破壞公共秩序、影響公眾安全的行動,涉嫌觸犯有關法律。因此,警方此次拘捕和律政司的檢控,完全是基於上述事實而作出的,是維護香港法治的應有之舉。試想,如果這些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都不被追究,香港就將變成違法者的天堂,社會將陷入無休止的混亂狀態,這樣對廣大市民來說,將會是一場揮之不去的惡夢。

反對派一再誣衊這些依法追究行動為「政治檢控」,一來反映出他們根本就是無視香港的法律;二來也是對香港法治的嚴重攻擊抹黑。因為,如果香港真的存在「政治檢控」的話,香港法治的形象就會蕩然無存。反對派就是企圖用「政治檢控」這頂大帽子,掩蓋他們的違法行為,以逃避法律的追究。同時,也借此搞亂香港社會,從中渾水摸魚,實現其不可告人的卑劣目的。但是,在香港這個法治社會裡,一切違法行為都必將受到依法追究。違法者無論用什麼樣的花言巧語,或者是藉抹黑法治來企圖蒙混過關,都是徒勞之舉,絕不能夠逃出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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