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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同事裙底 《明報》前記者囚6周

2017-10-12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明報》前首席記者周展鴻涉於2015年在辦公室內以手機偷拍3名女同事裙底或胸部,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兩項偷拍裙底指控成立,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直指被告干犯嚴重控罪,惟考慮到他過往傳媒工作表現良好,且案件出現延誤,最終判其入獄6星期。

37歲的被告周展鴻被控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控罪指周於2015年6月1日、6月27日及8月21日,在柴灣嘉業街明報工業中心A座17樓辦公室內,使用手機拍攝女子X的胸部、女子Y及Z裙底的錄像片段及照片。裁判官早前聽畢3名女事主作供後,裁定被告偷拍Y及Z裙底罪成。偷拍X胸部的罪名則因控方證供有疑點而不成立。

已還柙接近1個月的周展鴻,被帶上法庭聽取判刑時神情憔悴。裁判官早前為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惟感化官認為他沒有悔意,不建議他接受社服令。辯方對此表示,有悔意與否並非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唯一考慮因素,但裁判官昨表明,不會考慮判社會服務令。

辯方承認被告面對的控罪性質嚴重,被告給定罪後已還柙了28天,案件亦影響他日後就業,是一個「幾大幾大鴷替說v,要求判處被告一個可即時獲釋的刑期。

案件現延誤 兩罪各減刑一周

裁判官質疑為何案發兩年後才落案檢控被告,控方解釋案件要先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其後才檢驗涉案手機及電腦,所以需時甚久。惟裁判官表示「聽唔到合理解釋點解要驗咁耐」,認為案件有延誤。

裁判官判刑時強調,被告在《明報》工作十多年,職級不低,獲家人、同事及朋友支持,信納其工作表現良好;惟被告在工作地點內兩度拍攝女同事裙底,根據上訴庭案例,被告干犯嚴重控罪,即使拍攝地點並非公眾場合,亦不會減低控罪嚴重性。

不過,他同意涉案裙底照沒有被保留在手機內,兩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判刑起點同為入獄5星期。考慮到案件出現延誤,兩罪各獲減刑1星期,其中一項控罪的兩星期刑期,與另一項控罪的4星期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星期,涉案手機則被充公。

辯方律師於庭外表示,被告未決定會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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