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社評 > 正文

法律界勿唯我獨尊 尊重決定玉成好事

2018-01-01

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高鐵「一地兩檢」安排,本港大律師公會隨後發聲明提出質疑。特首林鄭月娥昨日批評,「部分法律界人士」有精英心態、雙重標準,不利「一國兩制」下保持高度自治。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對「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具有不容挑戰的最高法律效力。本港少數法律界人士應改變唯我獨尊的狹隘觀念,尊重國家憲制秩序,理性務實看待「一地兩檢」本地立法,而貶低人大決定,以根本不成立的法律問題製造政治爭論,只會令「一地兩檢」此一便民利商、促進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安排平添障礙。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對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諸多質疑,甚至認為決定未能為本地立法提供明確的法理基礎。這顯然是對憲法和基本法的錯誤理解。根據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七條以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等條文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擁有對法律的解釋權以及法律實施的監督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律程序所作出的決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不僅適用於內地,也適用於香港。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基本法,並經過嚴謹的法律程序,為「一地兩檢」本地立法提供不可動搖的法律基礎。

其實,「一地兩檢」的三步走程序,充分體現「一國兩制」方針和法治精神。在討論「一地兩檢」安排的過程中,經過詳細的斟酌,特區政府與內地經過多輪商討,有關建議提交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以及與國務院磋商,全國人大常委會亦詢問過基本法委員會意見;另外,在第三步的本地立法程序中,立法會議員及社會各界均有機會討論相關議題,並最終由立法會議員決定本地立法,從而落實「一地兩檢」。「一地兩檢」安排不僅具備充分的法律基礎,且符合「一國兩制」原則。指決定是「行政決定」,甚至是「人治」或落實基本法的倒退,完全不符合事實。

「一地兩檢」安排中,在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區」成為質疑的主要對象,認為有關安排違反基本法第十八條。從法律角度來看,「一地兩檢」只是在高鐵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實施內地法律,適用對象主要是「內地口岸區」的高鐵乘客,安排並不是把全國性法律延伸適用至整個香港、針對全體港人。「一地兩檢」安排不適用基本法第十八條,也不存在違反基本法第十八條的問題。大律師公會指稱,因為「一地兩檢」的實施,日後中央或特區政府可指定香港境內某個地區(如高等法院大樓)都可實施內地法律。這樣的類比不是刻意誤導,就是缺乏法律思維的肆意發洩。

「一地兩檢」是新鮮事物,基本法起草之時,難以預見到這樣的事情,不可能巨細無遺地制定具體條文為「一地兩檢」提供法律依據。但是,社會發展日新月異,法律也要與時俱進,不可能因為法律條文沒有寫的事情就不能做,不能單純地用普通法的觀點來看待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甚至否定其權威性和法律效力。

回歸之後,憲法和基本法構成了香港的憲制基礎,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一地兩檢」合作安排作出合憲合法的決定,為落實「一地兩檢」掃清了法律障礙,香港法律界應全面、客觀、理性地看待「一地兩檢」, 以免作出與憲制基礎、憲制秩序不相符的錯誤判斷,徒惹爭議。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