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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訴求應合法 衝擊政總須追究

2018-01-03

反對派發起元旦遊行,有示威者企圖衝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中央的升旗台,造成混亂,導致有保安員受傷。時隔一日,涉嫌非法衝擊立法會的梁頌恆、游蕙禎等人,被裁定控罪表證成立。言論和集會自由受到法律保障,但須以合法為前提,決不能以「理想崇高」為名,動輒以激進暴力的行為衝擊法治,破壞社會安寧。執法部門有責任依法嚴懲任何衝擊法治的言行,煞住違法暴力歪風。公眾尤其是年輕人更應以梁游的違法行為為戒,任何時候、任何情況都應遵紀守法,理性表達訴求,維護香港尊重法治的核心價值。

本港尊重言論自由,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保障港人表達訴求的權利,特區政府批准公眾重新使用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作為集會場地,亦顯示政府尊重市民表達意見的權利,願意聆聽市民的聲音,與民共議同行。但與此同時,香港作為成熟的法治社會,任何人表達訴求,包括反映對現實的不滿,都必須在法治的框架內進行,不能逾越法治的底線。若然為了宣洩不滿,不惜採取違法激進手段,破壞正常的社會秩序,甚至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這樣的訴求遑論「崇高」,連社會的基本認同都不能達到,當然更不可能實現。

「佔中」之後的多宗案例,本港各級法庭一再強調,無論政治理想有多崇高,也不可以用違法方式表達不滿,無人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犯法者必須要面對法律制裁。黃之鋒等「雙學三丑」刑期覆核被判即時入獄一案,上訴庭法官潘兆初的判詞指出,集會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所有參加集會的人士絕對不能以行使言論和集會自由的名義,罔顧他們必須遵守法律的法定責任而為所欲為。他們必須亦只可在法律設定的範圍之內集會,行使他們集會和言論的自由,「參加集會的人士一旦僭越了法律所定下的限制,便立時喪失了法律給予他們行使集會權利的保障,並且必須承擔後果而受法律制裁。違法者不能說法律制裁他們是剝奪或壓制他們的集會和言論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絕不容許他們以非法的手段或方式來行使這些自由。」梁頌恆、游蕙禎衝擊立法會,非法集結表證成立,再次證明本港法律不容有人假借集會和言論自由之名,挑戰法律定下的限制。

本港社會近年時現歪風,有所謂「有識之士」不斷鼓吹「違法達義」,曲解法治,煽動他人犯法,導致少數年輕人無視暴力違法的嚴重後果,反而視衝擊法治為榮,這是本港近年遊行示威屢屢演變成暴力混亂的癥結所在。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對於視法律如無物、肆意衝擊政府總部的示威者,當局必須依法辦事,追究有關人等的刑責,以儆效尤;至於「佔中」的始作俑者,暴力違法的鼓吹者、煽動者,更不能讓其長期逍遙法外,只有讓其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才能撥亂反正,才能根治暴力違法越演越烈的歪風,還香港法治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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