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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文件案 控方:特權例人人適用

2018-01-16
■因強搶政府官員文件被起訴的梁國雄。 資料圖片■因強搶政府官員文件被起訴的梁國雄。 資料圖片

長毛聲稱立會議員獲豁免 律政司反駁:包括任何會議廳內公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前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被指於前年11月的立法會會議上,強行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文件,交給另一議員朱凱Y閱覽,「長毛」被票控一項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七條藐視罪,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法律爭議。辯方認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七(c)條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條文只涵蓋那些前往立法會宣誓作供的證人,認為對被告的檢控是違憲。控方反駁指,第十七條就是針對參與會議者的行為而設,不論他(或她)是否立法會議員。

代表梁國雄的大律師吳靄儀指,第十七條雖有寫明條例適用於「任何人」,但按其立法原意,該條文理應只適用於宣誓下在立法會作供的人,立法會議員卻不在此列。律政司以此控告立法會議員是無視立法會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得到的特權和豁免起訴權。

律政司檢控官黎劍華陳詞反駁,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立法原意是保障立法會會議在安全和莊重的環境下進行,第十七條就是針對參與會議者的行為而設的。控方特別指出(c)款中無提及只適用於在會議上作供的證人,不然執行該法例時將會無可置疑地遇上困難,因為證人在立法會搗亂是十分罕見的。

引判詞指包括會議廳內公眾

黎劍華又引述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湯寶臣於特區政府控告古思堯一案中的判詞,指第十七(c)條文的用字非常清楚,適用對象包括被告及任何出現在會議廳的公眾。

黎又反駁辯方所提出的法庭不干預原則,指即使立法會一方就內部事務作了裁決,法庭仍然有權就一些發生在立法會內、涉嫌觸犯普通刑法的事情作出不同的裁決,藉此維護立法會的尊嚴和確保其有效運作。

然而,吳靄儀於庭上陳詞時質疑,《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是以《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四條作為基礎而草擬,後者只提到在立法會宣誓下作供的人,而不包括立法會議員。考慮到立法會的自主性和議員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權,藐視罪不能用在約束議員在議會上的言行,否則等同另立新法。

吳續說,基於法庭不干預立法會事務的原則,法院應只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審視立法會的內部情況,如會議違法或可造成無可挽救的後果,立法會亦有充足權力自行處理議員於議會的言行問題,法庭毋須干預。

立法會房屋與發展事務委員會2016年11月開會討論橫洲公屋發展項目,其間時任議員的梁國雄不滿政府未有帶齊足夠文件開會,上前取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一個文件篋,會議主席麥美娟多番叫梁把文件交回副局長,但他無理會,逕自將文件交給議員朱凱Y。

聆訊今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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