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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選舉主任法定權力 確保選舉合憲合法

2018-02-14

因宣揚「港獨」而被取消立法會參選資格的陳浩天,提出選舉呈請,昨日被高等法院駁回。法庭裁定陳浩天敗訴,確立了選舉主任決定參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的法定權力,確認了選舉主任有權審查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亦證明DQ周庭等人合憲合法,而非政治決定。鼓吹「港獨」「自決」明顯抵觸基本法和人大釋法,有關人等被取消參選資格合法合情合理,並不會與人權自由對立,而是確保選舉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法律下進行的應有之義。

陳浩天因為支持「港獨」而被DQ,他不服選舉主任的決定,認為選舉主任應只是例行公事機械式處理文書,例如檢查表格有否填妥;選舉主任並非法官,無權決定他的提名是否有效。這也是反對派強烈認同和支持的觀點。

昨日法庭判詞指出,法例下選舉主任的權力,不只是形式上確認參選人簽妥申請表格,而是具有法定權力,決定簽署人是否合資格參選。法庭認為,根據立法會條例,選舉主任有法定權力去決定參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包括是否滿足擁護基本法的聲明,亦獲法例賦權去要求參選人提供其他資料,以供選舉主任作出決定,因此選舉主任有權審視關於陳浩天的不同資料,以了解其是否擁護基本法及符合聲明要求的客觀意願(objective intention),故此這方面並無重大不當。

法庭裁決作出清晰指引,等同宣告選舉主任有權判斷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若參選人用似是而非的方式不尊重、甚至破壞「一個兩制」,選舉主任有理據取消其參選資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亦認為,法院的裁決考慮到選舉法、基本法及人大釋法,確認了選舉主任有權審查立法會參選人提交的聲明,包括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是否真確。

早前欲參選立法會補選的周庭,即使不是明目張膽鼓吹「港獨」,但她和所屬的「香港眾志」主張「民主自決」,以不接受中央在香港行使國家主權作為黨綱,根本不可能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選舉主任DQ周庭,是忠實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履行職責。事實上,正因為選舉主任有法定權力決定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而非形式上的例行公事,才能確保選舉符合基本法和選舉法律的要求,避免出現非真誠擁護基本法的人提名有效的荒謬情況。

對於法庭的裁決,陳浩天聲言不接受,認為判決賦予選舉主任有權作「政治篩選」,與香港人權、自由對立。特區政府發表聲明指出,一直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與此同時政府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及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本案的判詞引用人大釋法,指出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從政者需要真誠效忠是世界慣例,美英概莫能外。即使人權公約談及的選舉權,被視為是一種公民權利,但也受到合理的限制,參選人應表明擁護憲法和效忠政府,這是最基本的政治倫理,而非「政治篩選」。所謂「政治篩選」論,只能說明陳浩天等主張「港獨」「自決」者,眼中根本沒有基本法,毫不尊重香港的憲制體制和秩序,更加證明其無資格參選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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