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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浩天反DQ被駁回 高院:選舉主任有權審視聲明是否真誠

2018-02-14
■ 陳浩天在選舉呈請被裁定敗訴後揚言上訴。 路透社■ 陳浩天在選舉呈請被裁定敗訴後揚言上訴。 路透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甘瑜)「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因鼓吹「港獨」,於2016年報名參加立法會新界西選舉時,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資格無效。陳浩天其後提出選舉呈請,聲稱自己簽署了聲明就應該符合參選要求,質疑選舉主任的權力。高等法院昨日頒下判詞,指出聲明不只是形式上要求,更是實質上的要求,參選人必須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指出選舉主任獲得法律授權,去審視資料裁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法院並指示,陳浩天及其「香港民族黨」多次鼓吹「港獨」,明顯與聲明有牴觸,裁定選舉主任的判決正確,駁回陳浩天的選舉呈請。

是次陳浩天根據《立法會條例》第六十一條提出呈請,認為2016年的立法會新界西地區選舉有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他質疑,選舉主任無權去裁定他的提名無效、不應審視並考慮「不相關」的資料、無權因為他不簽署確認書而要求他回答問題,質疑選舉主任沒有給予他公平回應的機會,及損害了其參選權。

104條釋法適用於參選人

法庭昨日頒下判詞,駁回陳浩天的選舉呈請。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指出,參選人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不是形式上的要求,而是實質要求。根據有關法例的立法目的,區慶祥引述相關歷史文件,指出早於1990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指出,參選立法會議員須擁護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後不同歷史文件都指出,這是候選人必須符合的條件,強調聲明是實質性的,簽署人須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

區慶祥進一步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指出有關宣誓的規定是憲制上的要求,同時適用於立法會參選人。

至於選舉主任的權力問題,區慶祥指出,選舉主任獲法律授權,有實際權力客觀判斷參選人是否效忠特區,及考慮法定聲明以外的資料,包括政黨背景等。根據《選管會(立法會)規例》,選舉主任更可要求候選人提交「任何其他資料」。

雖然區慶祥認同新增的確認書不是法定要求,但這不是妨礙選舉主任再要求參選人提供資料的原因,而不簽確認書更可成為選舉主任的考慮之一。

推動「港獨」拒絕解釋

判詞亦指出,陳浩天及「香港民族黨」多次公開宣稱要推動「港獨」、廢除基本法,明顯與聲明、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原則有牴觸,而選舉主任曾給予機會陳浩天解釋,只是陳浩天拒絕,而非沒有合理回應的機會。因此,法庭認為選舉主任根據手上資料,取消陳浩天的參選資格是正確的。

對於陳浩天一方提出的參選權、言論自由及因政見而受打壓等說法,區慶祥認為,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擁護基本法是參選的先決條件。而考慮歐洲人權法庭案例及本地案例後,法庭亦裁定維護憲制秩序原則、保障特區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對參選權及言論自由的合理限制。

陳浩天被駁回的主要理據

■ 參選人簽署聲明,不是形式上的要求,而是實質要求,參選人必須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根據人大釋法,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有關宣誓的規定是憲制上的要求,同時適用於立法會參選人

■ 選舉主任獲得法律授權,去審視參選人的其他資料,包括政黨背景,以判斷參選人是否真誠簽署聲明

■ 選舉主任有權要求參選人提供「任何其他資料」及考慮參選人的回應,決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

■ 陳浩天及「香港民族黨」多次公開宣稱要推動「港獨」、廢除基本法,明顯與聲明有牴觸

■ 選舉主任曾給予機會陳浩天解釋,但他拒絕,並非沒有合理回應的機會

■ 選舉主任根據手上資料,取消陳浩天的參選資格是正確的

資料來源︰判決書內容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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