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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入憲」 加強監督國家公權力

2018-03-10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正在審議憲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將監察委員會相關內容寫入其中,賦予了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代表委員普遍認為,此舉體現了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將確保國家公權力在憲法框架下有序運行。

根據修正案草案,憲法第三條第三款「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修改為:「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張碩輔說,此修改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是推動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的重大制度設計,補齊了監督體系的短板,對於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具有重大意義。

將推動國家反腐鬥爭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駐墨西哥大使邱小琪說,修正案草案寫入監察委員會相關內容非常重要,有助於進一步加強對國家公權力的監督,推動國家反腐敗鬥爭。「在整個修憲的過程中都體現了黨的意志和人民願望的高度統一,這次修憲對我國未來長遠發展非常重要。」

從具體層面看,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就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制、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認為,把中共中央關於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變為國家意志,明確國家監察機關的憲法地位,充分體現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體現了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能夠形成監督合力,增強監督實效,確保國家公權力在憲法框架下有序運行,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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