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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對公職監察全覆蓋

2018-03-14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兩會報道)李建國介紹說,按照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關於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的要求,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六類人群將受監察

一是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四種情形可留置

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監察機關可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鑑定等措施。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監察機關需要採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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