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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言:未提追溯期 有助釋疑慮

2018-03-17

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公佈的國歌法條例草案建議概要,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認為,建議表明,倘在公開及故意修改、篡改國歌的歌詞或曲調,又或以歪曲、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才屬犯罪,而香港法院會根據普通法原則,加上草案並無提出追溯期,將有助釋除眾疑慮。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提到,有關草案內容未有提及追溯力,相信可釋除社會上部分疑慮,令社會容易接受。

不過,她擔心有議員在立法會審議草案的過程中故意拉布,令部分人在這段「真空期」內侮辱國歌,故希望立法可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就毋須考慮是否要訂立追溯期的問題。

梁美芬:盼合理時間完成

梁美芬指出,香港的法院日後在審理關於侮辱國歌等案件時,會繼續沿用普通法的原則,並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當事人故意侮辱或貶損國歌才可定罪,這是對香港市民的「雙重保障」。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馬恩國指出,國歌法第十五條已明確指出,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修改、篡改國歌的歌詞或曲調,又或以歪曲、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才屬犯罪,這是定罪的準則。

馬恩國:意圖加行動始違法

他續說,所有刑事罪行要定罪都需要包括兩個元素:一、是否有犯罪的意圖,二、該行為實質上已犯罪,倘控方未能充分證明被告是意圖犯罪,基本上是難以作出刑事檢控的。

不過,馬恩國補充,倘有人模仿、修改國歌的歌詞或曲調,而在客觀上會被人感覺到是在歪曲、貶損的,則可能已違法。

吳永嘉:港行普通法可依循

執業律師、立法會工業界(第二)議員吳永嘉認為,國歌法是全國性法律,已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區政府就必須履行這份憲制性責任,及必須配合在全國實行的國歌法條文的精神。

他認為,特區政府公佈的建議十分清晰,特別是針對一般市民較為關注的罰則部分,政府的建議已列明是在公開場合及故意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觸犯法例,而香港實行普通法,在法院作出裁決後就會成為案例,市民屆時就可以有所依循。

湯家驊:交由法院作判斷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也認為,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在篡改國歌,或以歪曲貶損方式侮辱國歌,將來會由香港的法院去判斷。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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