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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份推動暴亂 掟磚侍應囚34月

2018-04-12

官批行為罔顧他人安全 要為整件事負責

前年農曆大年初一晚至年初二清晨發生旺角暴亂,涉向警員掟磚的男侍應鄧浩賢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昨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兩年10個月。法官在判刑時強調,任何參與集結者,不論參與程度,只要是一分子都屬於嚴重。被告雖然基於一時衝動,因「貪玩」而犯案,惟當時的確有警員因掉下來的磚頭受傷,其行為明顯罔顧他人安全,加上被告呼籲及鼓動他人參與暴亂,都是推展了毆鬥行為,所以要為整件事負責。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犯案時任職侍應的26歲被告鄧浩賢上午由囚車押送到法院聽取判刑。控罪指,被告2016年2月9日凌晨時分,在旺角山東街及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鄧在警誡下曾聲稱:「我貪得意至搖鰲X下路牌同掟髐@次磚,我冇惡意鵅C」 而旺暴當晚合共有29名警員被示威人群用磚頭掟傷。

有警員因而受傷

法官葉佐文判刑時指,事件的參與者人數遠多於在場警務人員的人數。被告當時位於前線與警方對峙,有片段顯示他於路牌下拾起磚頭,並向警方掟磚,有警員因而受傷,而他亦承認自己曾搖動路牌。

葉官表示,暴動罪的判刑原則,除了考慮暴力程度及暴動規模,亦要考慮是否有預謀,有多少人參與。對於經常有律師向法庭求情,稱要單獨考慮個別人等的行為,他認為是在嘗試淡化暴力行為。

葉官指出,被告所擲的磚頭雖無擊中任何人,他亦無動身毆打警員,但法庭不能單獨考慮暴動罪犯事者的行為。在參考過往案例,被告在現場辱罵和威嚇執勤警員,顯示他有份推動暴亂和毆鬥行為,因此他需要為事件整體負責。

認貪玩犯案 獲減刑半年

被告承認因「貪得意」而罔顧其他人安全,決定以5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再考慮到被告患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醫生亦評估他是衝動下犯案。當時,其他參與事件的人大多戴上帽子或口罩,而被告則沒有戴帽或口罩遮蓋自己的樣子,顯示他沒有預謀參與犯案,只因貪玩無顧後果掟磚,再額外減刑6個月,最後判監兩年10個月。

辯方早前在求情時稱,被告認罪是「承擔責任」的表現,又稱被告只擲了一塊磚頭,與擲十塊磚頭者的量刑應有分別,嚴重性必定較輕,倘若被告跟他們全部罪責均等,量刑不分責任輕重,或會影響示威者日後選擇不約束一己行為,或不設法減少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只要是暴亂一分子都屬嚴重」

法官昨日重申,任何參與集結者,無論參與程度,只要是暴亂事件一分子,都屬於嚴重。

辯方續稱,被告難以集中精神及遵循指令,倘若被判監,他在獄中將比一般囚犯承受更多苦痛。法官反駁,有關報告並無如此解釋,辯方亦無呈上專家意見證明此說。

葉官在判刑時並引用另外兩宗旺角大衝突的案例,在楊子軒一案中,達到100人參與事件,更有人於涉案地點生火。楊子軒因手持玻璃樽、站於起火位置附近,被認為是積極參與者,量刑起點為3年6個月;在楊家倫一案中,楊家倫於涉案地點縱火燒的士,同時亦曾向警方掟磚,楊犯案時戴上帽子,案件終以5年為量刑起點。

案情指,當日凌晨約4時,大批聚集在山東街的人群向設立防線的警員掟磚,有片段拍攝到被告向警員掟物件。警方受襲後要向彌敦道後撤,但人群繼續攻擊,示威者超過200人,不足半小時共釀成29名警員受傷,約為當時60名警力的一半。

被告鄧浩賢承認他事發時是暴亂參與者之一,但他並無憎恨警察,只是受現場的環境氣氛影響,請求法庭不要將29名警員受傷的責任全放在他一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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