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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冷靜期建議

2018-04-20

應用範圍

■非應邀合約

■遙距合約(不包括網購)

■時光共享合約

■健身服務合約

■美容服務合約

豁免範圍(節錄)

■不超過500元的交易

■按要求訂造的貨品

■食物、飲品、書籍及雜誌

■已拆封的衛生用品、影音商品、電腦軟件或數碼內容產品

■緊急家居維修

■已完成服務

■一次性並已訂明服務提供日期的健身或美容服務

時限及相應步驟

■不少於7天,如貨品在消費者收到貨品之日計算;服務則在交易日起計算

■消費者需在冷靜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商戶提交取消表格

■退款時限不多於14天,除非另有協議,否則多以消費者付款方式退款

退款安排

 商戶可在以下情況,從退款中扣除費用:

■消費者在冷靜期內要求使用服務,商戶可扣除已使用服務的價值

■如貨品因消費者不當使用而損耗,消費者需向商戶作出合理賠償

■消費者如以信用卡付款,商戶可扣除不多於信用於交易金額的3%作為行政費

■消費者如使用特快送貨服務,商戶可扣除相關運費

資料來源﹕消費者委員會《倡議設立強制性冷靜期的研究報告》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楊佩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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