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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拒向美移交逃犯 政治指責是罔顧法律

2018-05-31

美國國務院提交予國會的報告指,特首林鄭月娥去年應中央政府要求,拒絕華府的引渡逃犯要求,並將該名疑犯交予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回應是按照香港法律處理移交逃犯請求,不評論個別個案。根據香港與美國簽訂的移交逃犯協議,若案件涉及國防、外交等重大國家安全利益,雙方均可拒絕移交犯人。而根據本港法律,香港移交逃犯不僅要通報中央,中央更可基於國防、外交或重大公眾利益,要求香港拒絕移交逃犯。因此,特區政府處理美國逃犯的有關做法完全是依法辦事,有理有據,基於政治考慮對特區政府進行無理指責,完全是罔顧法律,挑戰法治。

按照美國國務院報告的形容,特首林鄭月娥根據中央政府的要求,拒絕美國移交逃犯的要求,並將逃犯交由中央政府監管,是回歸以來首次。言下之意,香港特區政府不尊重與美國政府簽訂的移交逃犯協議,缺乏對法治的承擔,違反國際慣例,更是受到中央施壓所致,中央明顯干預香港的自治問題,破壞「一國兩制」。

但事實並非如此。香港與美國簽訂的移交逃犯協議,經立法會通過的《移交逃犯條例》,在1998年1月始生效。根據協議規定,若涉及的案件是關於國防、外交或重要的公眾利益或政策,美國政府可以涉及國防、外交及重大公眾利益、政策為由拒絕引渡,香港特區政府亦保留相同權利。另外,《移交逃犯條例》第24條規定,行政長官須就某人的移交而在香港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通報中央人民政府。此外,根據第24(3)條,中央人民政府可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指示他須就或不得就該等法律程序採取行動。如該指令是基於「如不遵從該項指令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防事宜或外交事務上的利益會受到重大影響」,行政長官須遵從該項指令。曾擔任過保安局局長的行會成員、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還指出,若中央政府對所要移交外國的疑犯所涉及的罪行有管轄權,並已展開起訴程序,特區政府可以將之移交中央政府。

2013年,斯諾登事件也曾因引渡問題在本港掀起爭議。時任立法會議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撰寫題為《移交逃犯的政治和法律分享》的文章指出, 「更值得留意的是,在《逃犯條例》下,本港法例有明文規定,當接獲要求移交逃犯的任何法律程序時,行政長官必須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予國家外交部;法例亦規定,中央政府可基於國防事宜或外交事務上的利益會受到重大影響為由,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不得就移交申請採取行動。」

由此可見,依足本港法律,特區政府不將逃犯移交美國而移交中央政府,並不存在香港不尊重雙邊協議、缺乏法律承擔的問題。而照顧國家安全的凌駕性要求,更是不容置疑的國際慣例。在「一國兩制」下,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中央因為國家利益的原因,要求特區政府不接納美國移交逃犯的要求,美國有什麼權力說三道四?香港的一些政客,又有什麼法律的依據,對特區政府按照國家指令作出的安排進行政治化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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