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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等4部門明確恐怖活動辦案機制

2018-06-17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網報道,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下發《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對相關案件的定罪標準、辦案程序和工作機制予以明確。《意見》指,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初查過程中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以及通過網絡在線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意見》共三個部分16條。在準確認定犯罪部分,對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增設的幫助恐怖活動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定罪標準予以細化規定。在正確適用程序部分,明確了案件管轄、恐怖活動組織和恐怖活動人員的認定、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的認定、案件電子數據的運用等問題。在完善工作機制部分,明確了公檢法機關配合制約、互涉案件移交管轄等問題。

《意見》規定,為實施恐怖活動製造、購買、儲存、運輸危險物品;或組織恐怖活動培訓的;為實施恐怖活動聯絡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的;為實施恐怖活動出入境或者組織、策劃、煽動、拉攏他人出入境的,以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按照《意見》,編寫、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散發、播放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利用網絡平台、網絡應用服務等登載、張貼、複製、發送、播放、演示載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在線提取數據可作證據

在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電子數據的運用方面,《意見》指出,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初查過程中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以及通過網絡在線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於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電子數據量大或者提取時間長等需要凍結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可以進行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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