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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決定不可撼動 「一地兩檢」不容覆核

2018-06-23

立法會通過「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昨日政府已正式刊憲。梁頌恆、梁國雄、郭卓堅、古俊軒等人相繼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指「一地兩檢」「違憲」云云。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的決定,屬於「憲制性法律效力的確認」,不容質疑。以人大決定作為憲制性法律基礎,「一地兩檢」安排經立法會通過,合憲合法,而且本港法院沒有權力審查人大決定。反對派政客企圖通過司法覆核,撼動人大權威,推翻「一地兩檢」,不僅行不通,而且荒謬透頂。

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80條,香港特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區的審判權。從本質上而言,香港各級法院只是中國的地方法院,全國人大常委會則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委員會,哪有一個地方法院有權審查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之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為「一地兩檢」提供了具有憲制性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不可挑戰的法律依據,香港法院根本無權審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因此,本港法院不應該受理反對派政客挑戰人大決定的司法覆核。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表示,本港法院沒有權力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行使「違憲審查權」,即使在回歸前,香港法院亦沒有權力審查英國國會的決定是否違憲。1999年12月3日,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通過「劉港榕案」的判詞,對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正式表態,確認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不受香港終審法院是否提請釋法的限制,香港特區法院必須以其為準。

全國人大常委會除了基本法第158條提及的釋法權外,亦有頒佈決定適用於香港的權力。此等權力,於1990年4月4日基本法頒佈之後在不同時期都曾行使。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釋法與決定這兩項權力,均享有同等的憲制地位。早於1999年吳嘉玲案的判辭中,終審法院在處理臨時立法會的合憲性時,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7年3月14日的決定的憲制地位予以清晰認同和肯定。

近年本港司法覆核案件不絕如縷,提出者來來去去都是那幾個常客。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曾以郭卓堅及前學聯常委梁麗幗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為例,批評有人「譁眾取寵」地濫用司法覆核程序,試圖癱瘓特區政府運作,譴責這種行為令全社會付出沉重代價。

反對派明知勝算不大,仍濫用司法程序和法援,浪費公帑,以圖撼動人大權威,拖延「一地兩檢」實施,將法庭推上政治角力場,扭曲了司法覆核的原意,這不但不符合香港整體利益,更是對法治的損害。法援署若讓缺乏充分理據提出法律訴訟的人士得到法律援助,不僅對納稅人不負責任,而且是對公義的顛覆。

香港的司法覆核不可被濫用,用納稅人金錢打反中亂港官司更為憲制所不容。因此,特區法院和法援署要把好關,不能讓反對派政客重施故伎,濫用法援和司法覆核挑戰人大權威,狙擊「一地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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