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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涉刑毁傷人 最高囚10年

2018-06-29

對於疑有人在巴士座椅置放鐵釘事件,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單是涉案者將鐵釘弄穿座椅表面插放行為,已構成刑事毁壞罪,而涉案者在巴士座椅插放鐵釘行為,可能會導致乘客被刺傷,但凡造成表皮及內皮破裂流血,即已構成傷人罪。

陸偉雄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六十條「摧毀或損壞財產」,經循公訴定罪,最高可判監禁10年。倘有乘客被刺傷,他日涉案者落網後,即使藉口並非有特定目標犯案,亦會觸犯人罪。

他表示,根據第二百一十二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十九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罪,經循公訴定罪,可判監禁3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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