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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商涉違洗錢例遭罰500萬

2018-08-18

香港文匯報訊 金融管理專員昨譴責上海商業銀行,指該行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並處以500萬元罰款。

上商銀行昨回應稱,已全面提升內部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包括擴大該制度及管控方面的人力和資源,以及加強相關員工培訓。

無持續監察33名異常客戶

金融管理專員昨表示,譴責上商銀行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未有設立及維持有效措施以履行持續監察業務關係的責任;同時命令上商銀行在金融管理專員將指明的日期或之前,採取金融管理專員將指明的方式向金管局呈交一份由獨立外聘顧問撰寫的報告,評估上商銀行實施的補救措施是否足以解決有關違反,以及落實措施的成效;及命令上商銀行繳付500萬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金管局的調查結果而作出的。調查發現上商銀行違反《打擊洗錢條例》三項指明的條文。概括而言,上商銀行並無:一,持續監察其與33名客戶的業務關係,即對於被識辨為(i)複雜、款額大得異乎尋常或進行模式異乎尋常及(ii)並無明顯經濟或合法目的之交易,審查該等交易的背景及目的,並藉書面列明其審查所得;二,設立及維持有效措施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5條所指的持續監察業務關係的責任。以及,三,就若干「先前客戶」而言,當每名相關客戶有符合以下說明的交易發生時,執行相關客戶盡職審查措施:(i)該交易按照其款額或性質屬異乎尋常或可疑的,或(ii)該交易不符合上商銀行對該客戶、客戶的業務或風險狀況或客戶的資金來源的認知。

須有穩健制度及管控措施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表示,這個案涉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相關的交易監察制度及管控措施方面的缺失。銀行要以「風險為本」方法進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工作,而這並不是要求「零風險」的結果,但「風險為本」方法要發揮成效,必須充分了解及管理好風險。風險評估並非靜態和不變;監察客戶交易及持續覆核是合理設計「風險為本」方法的基本元素,而銀行須要制定穩健的制度及管控措施並予以實行。按照「風險為本」方法,當銀行識辨到潛在風險增加時,對於現有低風險客戶及「先前客戶」的交易亦須及時進行充分審查,具體可參閱金管局發出的各項指引,包括《交易檢查、交易監察及可疑交易舉報指引文件》。

上商:致力遏止金融犯罪

上商銀行昨回應表示,該行在調查過程中與金管局充分合作,並接受其調查結果,並表示,該行已全面提升內部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包括擴大該制度及管控方面的人力和資源,以及加強相關員工培訓。該行亦會委託獨立的外部顧問機構以評核落實這些補救措施的成效。該行會繼續於必要時檢討和提升其內部政策及程序,致力遏止一切金融犯罪行為。

上商銀行又稱,該行業務基礎穩健,一向審慎經營。事件不會對該行為客戶提供的服務有任何影響,所有業務亦一切如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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