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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鏈接:「山東辱母」案 引防衛過當反思

2018-09-02

過去兩年多,另一宗引發全社會關注的「山東辱母」案,一審法院原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認定于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最高法原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該案審結後曾發表了一篇長文,詳細探討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話題。文章指出,中國1979年刑法即對正當防衛制度作了專條規定。1997年刑法修訂,對正當防衛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主要是進一步嚴格了防衛過當的成立條件,增加了無過當防衛的規定。

沈德詠說,修法的基本目的是強化正當防衛權,鼓勵民眾實施正當防衛,勇於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然而,從此後若干年的司法實踐來看,對於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仍趨保守,不敢或不善於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將本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認定為普通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現象,仍然客觀存在。

司法適用標準不夠統一

他認為有兩點值得特別關注:一是刑法規定本身較為原則,司法適用標準不夠統一;二是具體案件裁判面臨較大壓力,案外因素往往考量過多。

沈德詠建議,從司法統一的角度上看,需要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等多種方式在最大程度上統一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適用標準。在制定和完善相關司法解釋的同時,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形式上可以有所創新,比如採取「指導意見+典型案例」的形式就比較便捷、實用。在研究和規範正當防衛制度法律適用標準時,有一個問題需要重點加以關注,就是妥善處理鼓勵正當防衛與防止濫用防衛權的關係,這是正當防衛司法政策制定必須妥當把握的一個平衡點。 資料來源:俠客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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