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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悠瑪司機三大過失

2018-10-24
■維修人員正對事故現場軌道進行搶修。 新華社■維修人員正對事故現場軌道進行搶修。 新華社

宜蘭地院判尤姓司機以新台幣50萬元具保及限制其住居及出境、出海。正當檢方考慮是否抗告之際,法院罕見發佈新聞資料回應,把司機出事前的操作疏失鉅細靡遺公佈出來,做法少見,但也快速澄清外界疑慮。 從新聞資料中,可以看出司機在偵訊中說謊,且以目測方式駕駛列車,操作不當導致這場致命的翻車意外。

過失一:關閉ATP未依規重啟

司機承認列車有動力問題而關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 (ATP)。相關規定,關閉ATP後,必須在下一停靠站再打開,但他因一直與調度員通話而未再將ATP打開。

過失二:未依規查看儀速錶

司機說列車自瑞芳開始就動力異常,車上的刻度與儀錶及實際車速都不符,所以直接拉刻度控制車速,未再查看車速儀錶。

過失三:明知有彎道未及早減速

新馬站月台是大彎道,速限為75公里。司機強調,關閉ATP後,由於他平時有觀速訓練,事發時拉到的時速應該只有82至83公里。但從車速錶來看,事故前下午4時45分,列車車速直線爬升,46分達120公里,47分時達140公里,至48分仍為140公里,旋即發生事故。列車時速不斷提升,顯而易見是司機知道前方是月台大彎道,卻沒有作出因應舉措。 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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