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大蔚 網上圖片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蘇榕蓉 漳州報道)備受關注的四川青年劉大蔚涉槍案件,昨日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宣判結果是撤銷原判量刑部分,改判劉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2,000元人民幣,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4年7月,原審被告人劉大蔚通過互聯網向台灣賣家購買24支槍形物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經鑑定,該24支槍形物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4月30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後,劉大蔚不服,提出上訴。福建高院於同年8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其後,劉大蔚父母以「劉大蔚沒有走私故意,涉案槍形物不是刑法上的槍支,劉大蔚的行為沒有達到需要刑法嚴懲的程度」為由,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訴。福建高院經審查認為,原審量刑明顯不當,於2016年10月18日依法決定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