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時港鐵附例,任何人不得不當地觸摸、使用、搞弄、損毀,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於鐵路任何部分使用的電力裝置、架空電纜,或其他形式的電力裝備,或不論屬何性質的設備。違反此港鐵附例者,最高可被處以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另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六十條「摧毀或損壞財產」,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當有財產不合法地被摧毀或損壞,便屬刑事毀壞,一經循公訴定罪,可被判處監禁10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一般的刑事毀壞案例如踢毀垃圾桶、劃花牆身等,干犯者如是初犯及認罪,法庭會判以罰款或緩刑,未必需要入獄。
惟案情嚴重者,例如今次破壞了行人天橋設施及鐵路電纜,影響行人安全及列車服務,屬極度自私及罔顧他人安全的行為,法官或會判以阻嚇性刑罰,干犯者隨時面臨監禁。■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