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社評 > 正文

梁國雄上訴失敗 彰顯釋法效力兼撥亂反正

2019-02-16

梁國雄前年被法庭裁定宣誓無效,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他不服提出上訴,昨日被上訴庭駁回。法庭重申,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對本港各級法院都有約束力,充分顯示本港司法機構尊重法治、依法辦事,再次有力維護香港的法治根基,更證明梁國雄不尊重人大釋法,被DQ咎由自取,也預示梁國雄即使上訴至終院也難以翻案。此次判決更有撥亂反正,不容政客在莊嚴的議事廳胡作非為,煞住反對派議員利用立法會表演政治鬧劇的歪風惡習。

本屆立法會就職儀式上,梁頌恆、游蕙禎、梁國雄等人,不依法宣誓,借宣誓儀式侮辱國家,鼓吹「港獨」,影響極其惡劣。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進行釋法,平息了宣誓風波,梁頌恆、游蕙禎、梁國雄等人先後被撤銷議員資格。

梁國雄心有不甘,其提出的上訴理據,主要是質疑釋法並非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的釋法程序,只是對基本法的「補充」,對香港法院不具約束力。梁國雄更聲稱,案件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故人大常委會「無權介入」香港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無資格」對香港宣誓儀式說三道四。這更加暴露梁國雄目中無法,不尊重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憲制權威和效力,以政治凌駕法治。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在本案的判詞中逐一反駁梁國雄的理據,指終審法院的案例清楚說明,本港法院無權檢視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的行徑,亦無權決定釋法是否有效,重申人大常委會釋法對本港各級法院都有約束力。他又指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只是清楚說明本港法例的宣誓要求,並非對基本法條文作出補充,但他強調,釋法權力是「全面而不受限制」,即使人大常委會在釋法時對基本法條文作出補充並無問題,釋法亦有追溯力。 2017年9月,梁頌恆、游蕙禎因被取消議員資格,上訴至終審法院,結果被終審法院拒絕受理。當時終院在判詞中引用以往由終審法院審理的吳嘉玲、劉港榕、莊豐源等居港權案,重申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基本法解釋基本法,解釋權「廣泛而不受限制」,對香港普通法制度有效,釋法決定對本港各級法院均有約束力。終審法院再次明確了人大常委會釋法具有與基本法相同的憲制地位和法律效力,釋法毫無異議成為本港各級法院判案的法理依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釋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作法律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本港所有法律都不得與之相牴觸,本港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必須遵循。梁國雄上訴失敗後還叫囂,將「百分之四百」上訴至終審法院。根據普通法傳統,梁頌恆、游蕙禎已終極敗訴,先例在前,梁國雄漠視法理的上訴,只怕枉費心機。

梁國雄此次上訴還有一條理由,就是議員宣誓是否有效,應交由立法會秘書和主席酌情決定。他指過往宣誓時也作出過類似的行為,都可以「過關」,使他對此有合理的期望。梁國雄的言下之意,他以往「加料」宣誓都無事,獲得立法會主席讓其重新宣誓而成為議員,如今撤銷其議員資格不合理、不合法。

潘官的判詞卻指,議員有憲制責任遵守宣誓的法例,議員宣誓是否有效,不是由立法會秘書和主席決定,而是由法院定奪,立法會秘書和主席以往的決定,對法庭沒有約束力,這是對梁國雄違法宣誓當頭棒喝。梁國雄以往在立法會宣誓儀式上「搞搞震」而安然無恙,只是因為立法會沒有依法依規嚴格規管和懲罰,讓梁國雄習非成是,不把犯法當回事,還強詞奪理。法庭撤銷其議員資格,證明梁國雄不依法宣誓罪有應得,更要警告其他人引以為戒,切勿將立法會宣誓儀式變成表演政治騷的舞台,以免重蹈梁國雄的覆轍。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