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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修訂《逃犯條例》政治抽水 漠視法治公義

2019-03-09

政府擬修訂《逃犯條例》,以防香港成為「逃犯天堂」,卻遭到政客阻撓。本報專訪一宗港台騙案,港人主犯棄保逃回香港而逍遙法外。台灣受騙人斥責反對修例的本港政客,對法律問題作政治化抽水。香港作為法治之區,是次修例建議是為修補現行法律機制的漏洞,且只針對重罪,作一次性方式的移交安排,由政府及法庭雙重把關,嚴格參考國際慣例,充分保障人權,符合香港的法治、公義的核心價值。所謂條例會被濫用、影響外資在香港經商的質疑,完全是混淆是非,渲染恐懼情緒,增加通過修例的困難,為一黨一己之私而漠視法治公義。

英國、加拿大、新西蘭、愛爾蘭、馬來西亞、南非等均有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的安排,有效打擊犯罪、防止潛逃。此次保安局建議以「個案形式」處理移交逃犯到香港以外其他中國地方和其他國家地區,參考了聯合國的範本和國際慣例,高度重視人權保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撰文指出有多種情況不會移交:i) 該行為如發生在香港,必須也屬於干犯了香港的刑事罪行;ii) 罪行必須屬於《逃犯條例》中訂明的46項嚴重罪類;iii) 會對該人執行死刑的不移交;iv) 政治性質的罪行不移交(不論在請求中如何描述);v) 縱使請求宣稱是因某罪行而提出,但實際上是由於政治意見、種族、宗教、國籍的不移交;vi) 該人可能因其政治意見、種族、宗教或國籍,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扣留或其人身受到限制的不移交。另外,行政機關及法庭分別嚴格把關。有關人士在聆訊期間,有權提出任何理由抗辯,包括政治迫害、請求方以其他罪行作包裝等,並可申請人身保護令,又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也解釋,移交疑犯有4個前提:一是有關行為須於兩地都是刑事罪行,二是兩地對有關罪行的量刑沒有明顯差別,三是在決定是否移交的聆訊中要有表面證據,四是必須按所指明的罪名作移交,即被移交者不會因為搶劫而被移交,結果卻被控謀殺罪。她強調,任何國家或地區與香港簽訂移交逃犯協議,都要遵守移交條件,不會因為是內地提出移交的要求,香港就寬鬆處理。

香港的良好法治、司法獨立獲國際普遍認同。香港法治指數、司法獨立指標,在全球名列前茅;香港連續25年被評為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這些都是香港最大、最獨特的優勢,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目的為了確保香港不會成為逃犯窩藏之所,絕不是為了與內地「打龍通」,更不可能損害本港法治和營商自由,如果真有這樣後果,市民也不會接受。

因此,只要稍有法律常識,都明白有關修例「會被內地濫用」、「影響外資在香港經商」的指控難以成立。高鐵西九站實施「一地兩檢」安排立法之前,反對派渲染擔心立法後「內地公安跨境執法」一度甚囂塵上,結果立法順利通過,「一地兩檢」實施以來行之有效,「內地公安跨境執法」的抹黑不攻自破。

對修訂《逃犯條例》有不同看法可以理解,但顧慮亦要合情合理,不應誤導公眾。由於目前本港的《逃犯條例》有缺陷,本港和台灣的民眾利益受損,甚至發生兇殺案,卻不能將兇手、罪犯繩之以法,這對受害人及其親屬極不公平,更與香港法治社會的核心價值背道而馳。商界、市民應理性看待修訂《逃犯條例》,不要受政治化干擾而人云亦云,應支持修例,彰顯法治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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