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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誇大對內地司法擔憂 避免政治化阻修逃犯例

2019-05-08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召開記者會,再回應《逃犯條例》修例的細節,逐一回應和反駁各方就《逃犯條例》修訂提出的多項建議。修訂《逃犯條例》是為了堵塞法律漏洞,彰顯社會公義,應該按照本港法律傳統和原則辦事,解決懲治罪犯有法可依的迫切實際需要。外界不應以政治和陰謀論思維看待修例,特別不能誇大對內地司法制度的不信任, 作為拒絕、阻礙通過修訂《逃犯條例》的藉口,阻延修例恐令本港淪為「逃犯避難所」。這對香港穩固法治根基是有害無益的。

有立法會議員、法律學者針對修訂《逃犯條例》提出不同建議,包括《侵害人身罪(修訂)(域外法律效力)條例草案》、《刑事司法管轄權(修訂)條例草案》、「港人港審」的方案,其共同點是若港人在海外干犯謀殺等嚴重罪行,通過立法賦予本港法院擁有域外司法管轄權,可審理相關案件。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出,有關建議不能解決和處理台灣殺人案,亦不符合香港的司法傳統。因為香港慣常行使「屬地」原則,相關罪行需於境內發生,才可行使司法管轄權。如果改變這個慣常原則,會為法制帶來根本性改變;而且,若擴大域外司法權處理殺人案,在取證方面亦難免遇到困難。

另外,有學者建議,本港修訂《逃犯條例》,應規定只將逃犯移交到有簽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家和地區。這樣做的理據並不充分,也不符合本港的實際情況。目前已與本港簽訂移交逃犯長期協議的國家中,例如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就沒有簽訂有關公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現行《逃犯條例》由港英政府訂立,當時港英政府亦沒有提出必須移交逃犯到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地區,而現時美國、英國亦移交逃犯到部分沒有簽署公約的國家。湯家驊質疑,若修例加入簽署公約的要求,是否意味要與已經簽署協議的國家毀約。

基本法和本港法律充分保障人權,若被要求移交的逃犯認為人權受到侵害,可提出司法覆核,由法院作出獨立公正的裁決。既然有人建議本港法院可擁有域外司法權,確保審案、判案公平公正,基於同樣的信任標準,那就應相信本港法院可以為移交逃犯把關。

有立法會議員、法律學者針對修訂《逃犯條例》提出不同建議,其背後的根本原因是用「有色眼鏡」看待內地的法治和司法制度,對移交逃犯到內地受審杞人憂天。對於修訂《逃犯條例》,危言聳聽之說不絕於耳,「『一國兩制』將被破壞」,「不僅港人,連在港的外籍人士都會被移交到內地受審」,因此「本港無論如何不能和內地簽訂移交逃犯的安排」。正是在這種不能成立的「自製恐慌」下,才有人提出「保障人權」、擴大域外司法權、「港人港審」等理由和辦法。

去年討論「一地兩檢」安排期間,當時社會上有關「通過『一地兩檢』公安隨時來港拉人」、「高鐵西九龍站有暗門」等說法甚囂塵上,最終證明,都是子虛烏有、無稽之談。針對修訂《逃犯條例》的謠言,同樣是誇張失實、毫無根據。

本港修訂《逃犯條例》不是為內地而設,而是適用於任何一個與本港未簽長期協議的地方。任何一個現代社會不能對法律漏洞視若無睹,任由其長期存在。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法治指數在世界名列前茅,更不應成為「逃犯天堂」。本港能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簽訂逃犯移交和司法互助的安排,卻不能向自己的國家移交逃犯,這是本港司法制度中最不能接受的缺陷,阻撓修例,任由這種缺陷延續,才是對香港法治的不負責任和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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