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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違法暴力阻礙修例 必須依法檢控

2019-05-13

上周六立法會審議修訂《逃犯條例》,反對派議員以違法暴力阻礙會議召開,導致多名建制派議員受傷。會後建制派議員已報警,反對派卻把會議混亂歸咎政府、立法會秘書處和建制派。反對派暴力衝擊立法會,癱瘓議會運作,明顯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及 《侵害人身罪條例》。立法會議員並非「大晒」,在立法會內犯法,同樣可被刑事檢控,警方必須依法懲處違法者。反對派知法犯法,把街頭暴力搬入莊嚴的立法會議事堂,還諉過於人、倒打一耙,足證其顛倒是非、無品失格。

為「拉死」修訂《逃犯條例》,反對派無底線瘋狂暴力干擾,佔據會議室及主席台、故意阻塞通道,不斷推撞、拉扯圍堵建制派議員,搶奪法案委員會主持人話筒,滋擾阻撓立法會保安人員維持秩序,最終令會議再度被迫中斷,更令多名建制派議員受傷。雖然,《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給予議員在議事中豁免權,但只局限於維護議會尊嚴和保障言論自由,並不包括刑事行為,議員在會議廳內阻止開會、襲擊傷人、毀壞公物等行為,都應被刑事檢控或民事追究。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訂明,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另加每日罰款2000元。《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條則規定,任何人(包括議員)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或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等,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而《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的規定,觸犯普通襲擊罪可處監禁1年。

民主黨的林卓廷、尹兆堅去年在立法會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會議上,拒絕聽從離開會議廳的指令,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導致有保安人員受傷送院。二人已被落案控以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條(b),即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尹兆堅被加控一項侵害人身罪,案件正在審理之中。

反對派反「一地兩檢」有議員因違法而遭檢控,此次反修訂《逃犯條例》,反對派拉布之暴力、社會影響之惡劣,較之反「一地兩檢」倍增,檢控違法的反對派議員,絕對合法合情合理。《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議員在會議進行中的權利,並不代表容許議員可為所欲為,議員也要受法律監管,違法沒有「免死金牌」。唯有依法辦事,才能保障立法會正常秩序,促使議員守法、理性議政。

反對派不僅自組「山寨法案委員會」、自選「冒牌主席」,更公然阻礙立法會會議、滋擾立法會保安員,視法律和議事規則如無物,造成前所未見的混亂,卻反咬一口,指稱責任全在特首林鄭月娥身上,並詆譭由建制派最資深議員石禮謙主持的會議不合法、不合憲;更抹黑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與建制派互相包庇,召開非法會議。這充分暴露反對派的一貫習氣:惡人先告狀,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反對派永遠無錯;民主自由法治公義,永遠是反對派任意玩弄的囊中物。

人在做,天在看。反對派借反修訂《逃犯條例》搞亂香港、謀取政治利益,喪失理性,獨裁霸道,醜態百出,廣大市民看在眼裡,記在心上,法律、公義、民意會對他們作出恰如其分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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