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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界籲加速灣區規則對接

2019-05-29
■仲裁合作的突破與創新,成為與會者熱點話題。 香港文匯報敖敏輝  攝■仲裁合作的突破與創新,成為與會者熱點話題。 香港文匯報敖敏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敖敏輝 廣州報道)昨日,在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公佈100天之際,由中國廣州仲裁委主辦、廣東省律協協辦的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暨「一帶一路」仲裁合作交流大會在廣州舉行,專家學者、業界代表就加強灣區仲裁合作、打造大灣區國際仲裁中心建言獻策。與會人士表示,應加速大灣區仲裁規則的對接,在人才培養、標準制定、程序簡化、仲裁執行、結果互認等方面,對標國際一流,推出灣區規則和標準。

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粵港澳大灣區存在三個法域,通過訴訟解決上市糾紛往往存在諸多的不確定因素,成本也較大。因此,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十分迫切。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國際仲裁中心,支持粵港澳仲裁及調解機構交流合作。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蔡鎮順表示,香港法治經過市場風暴考驗,法治成就國際公認,大灣區建設需要香港法治領頭,在一些領域可以對接或借鑒香港法律進行改革。

就仲裁而言,中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張亮表示,大灣區仲裁合作,規則對接對開展仲裁合作十分重要,三地也在不斷探索。如南沙國際仲裁中心,提供三地仲裁制度,供當事人選擇。同時,還引入港澳仲裁員,也加入了香港的臨時仲裁這一做法。去年,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成立,將11個城市仲裁機構全部納入。

目前,只有涉外糾紛當事人,才可以選擇到港澳本土機構進行仲裁。張亮建議,可以在大灣區試點非涉外糾紛在灣區內香港澳門裁決。「這種做法,在世界其他灣區是可行的,粵港澳大灣區打造世界一流灣區,也應對標國際先進做法,在這方面進行試點。」

仲裁員資格須通過考試

香港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主席羅偉雄亦表示,在香港,臨時仲裁是一個比較通行的做法,是機構仲裁之外一個重要的仲裁方式。在大灣區廣東地區,只有三大自貿片區引入了香港做法,其他地方尚無法實現。

另外,在仲裁員選聘方面,內地是聘用制,即仲裁機構直接聘用以執業律師為主的仲裁員。而在香港,有完整的培訓體系,考試通過後得到認可,才能夠獲得仲裁員資格,這也與國際先進做法接軌。這種做法,也期待在大灣區內能夠統一。

當天,大會主辦方廣州仲裁委還與泰國大拓律師事務所簽訂《中泰仲裁調解中心共建協議》,以為「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的中外當事人提供優質便捷的仲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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