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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僅許公園自由集會 另選場所需申請

2019-07-17

新加坡嚴格限制公眾集會,按照當地2017年修訂的《公共秩序法》,任何人如在政府許可地點以外集會,或舉辦預計參加人數達5,000人的公開活動,必須於活動前最少28天,向警方提交申請,否則即屬違法,初犯者可被罰款5,000坡元(約2.88萬港元),重犯者更可被罰款1萬坡元(約5.75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

新加坡政府容許國民在市中心芳林公園的「演說者角落」集會,並發表演說,無論主辦或資助活動均無需申請。然而若要在其他地方舉行公眾集會,便必須先向警方申請,主辦方需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宣傳方案、保安措施、佔用道路範圍、人潮管制計劃等資料,並由警方審批。

警察總監有權決定什麼活動需被列為「特別活動」,並可指示主辦方作適當措施,確保活動安全。另外,非新加坡公民和團體在芳林公園舉辦活動前,亦要申請許可。 ■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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