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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修訂武力指引 同袍執法更清晰

2019-10-04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10月1日全港多區爆發大規模騷亂,暴徒瘋狂失控,冷血圍毆執勤警員圖將之置諸死地。警方最近修訂使用武力指引,修訂「對抗程度」的定義,及「武器使用的選擇」,包括警員認為「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就可使用槍械;伸縮警棍、布袋彈、橡膠彈和水炮車等同列為「低殺傷力武器」 。警方昨日接受媒體查詢確認修訂了相關的《程序手冊》,並解釋修改指引是令警員更清晰。據了解,警方相關使用武力指引多年來一直持續更新,據悉最新修訂是9月30日。

警員在使用武力時,須根據《警察通例》第二十九章「使用武力與槍械的使用」。據了解,警方最近修訂相關的《程序手冊》,就「六級武力使用層次」的最高三項作出修訂,包括最高武力層次,即遇到「致命武力攻擊」的定義,原先為「毆打行動意圖致死或身體嚴重受傷」,新修訂為「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便可動用「致命武力」,即使用實彈槍械。

次一級的武力層次,即遇到「暴力攻擊」定義,則由「毆打但無意圖引致他人嚴重受傷」,改為「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受傷」,而在此情況下就可用催淚彈、胡椒彈或使用低殺傷力武器,例如伸縮警棍、橡膠子彈、布袋彈等。

原先被歸納為「中級武器」的伸縮警棍,在新修訂後,與橡膠彈、布袋彈、海綿彈及水炮車,一同被分類為「低殺傷力武器」。

《通例》中在遇到「頑強對抗」的定義維持不變,但「實質行動抗拒人員控制,其行為可能引致警員自己或其他人受傷」,原本只建議用胡椒噴劑或徒手制服,新修訂列明可使用「催淚劑裝置」,除了胡椒泡劑/噴劑,也可用催淚彈、催淚水劑、熱能霧化器釋放的催淚煙霧及胡椒彈。

警方行動科高級警司汪威遜昨日在接受傳媒查詢時表示,警方是次是要令有關條文的定義清晰,遂根據國際慣例更改字眼,而根據邏輯,要警務人員觀察涉事者的「意圖」會較困難,準確性亦較低,但觀察有關動作是否引致問題就會較清晰。

他強調,警員使用武力的3大原則由始至終沒有變,「第一是保護自己或他人免受到嚴重傷害;第二是拘捕干犯嚴重罪行,企圖逃走的犯人;第三是平息暴亂。而新指引推出,是說給同袍知道,有何新武器已提出來。」同時,用槍指引亦無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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