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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當局以政治凌駕法治損害公義

2019-10-23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今日在本港刑滿出獄,早前他已表明獲釋後到台灣自首,但民進黨當局拒絕他投案。昨日,陸委會突然表示,已透過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發函予香港特區政府,要求同意台灣今日派檢警到香港押解陳同佳,引起輿論嘩然。一方面,陳同佳刑滿出獄在港恢復自由身,特區政府不可能在沒有證據和法律基礎下扣押他;另一方面,讓台灣檢控人員來港押解他赴台,更加違反基本司法常規,根本沒有法律基礎。陳同佳赴台自首伏法,本是最簡單可行的解決辦法,既彰顯法治公義,又避免政治、法律障礙。民進黨當局捨易求難,橫生節枝,目的是要給香港特區政府製造難題,把陳同佳不能到台接受法律制裁的責任推給特區政府,暴露出台灣當局以政治凌駕法治、損害公義的真面目。

香港沿用普通法,奉行「屬地原則」,無法處理在境外的犯罪行為,在陳同佳台灣殺人案中沒有司法管轄權,只能處理他在港清洗黑錢的罪行。殺人案從頭到尾都在台灣發生,香港警方亦查過香港並無有關陳同佳殺人案件的證據。陳同佳在港干犯罪行服刑完畢獲釋,在香港法律上是自由身,特區政府沒有法律依據繼續拘留他。同時,香港作為法治社會,一向尊重法治,依法辦事。香港目前沒有法律容許將陳同佳移送到台灣,也沒有法律與台進行刑事司法協作。因此,民進黨當局提出派員來港帶陳同佳回台審理,並要求港府提供陳同佳的認罪書、庭訊口供等資料,而香港沒有任何法律機制允許這樣做,民進黨當局的要求明顯強人所難。

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案件有絕對司法管轄權,而且台灣當局已對陳同佳發出為期30年的通緝令,陳同佳在港出獄後到台灣自首,無論法理及法律程序都順理成章,不存在任何障礙,更與港台有無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把違法的人繩之以法,是每一個文明社會的共同準則。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本來就是通緝令的目的,民進黨當局收押到台自首的陳同佳,符合法理及國際慣例。

可是,民進黨當局對陳同佳到台灣自首問題出爾反爾,充滿凌駕法治的政治思維,而且不斷提出無理糾纏的說辭。因陳同佳台灣殺人案而起的本港修訂逃犯條例,被別有用心的勢力衍化為暴力運動,民進黨當局一直藉機炒作甚至一定程度參與,並且借此攻擊抹黑「一國兩制」,成為蔡英文恐嚇選民、增加勝選機會的政治工具。民進黨當局此前曾三度要求將陳同佳移交到台灣審理,陸委會今年5月揚言,「不用修法,也可以馬上送過來」。但當陳同佳表示願意到台自首後,民進黨當局的態度一百八十度轉變,以「被自首」、「矮化台灣」等諸多理由拒絕陳同佳赴台。民進黨當局自相矛盾的態度,激起島內外強烈抨擊,指民進黨「政治行先、法治放在一邊」、「重視選舉算計,更勝於人權保障與正義伸張」。

面對輿論壓力,為轉移視線,民進黨當局振振有詞表示,「香港不辦,我們來辦」。台灣檢控人員在港沒有執法權,卻要求來港跨境押解陳同佳,民進黨當局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目的只是為了給特區政府出難題,推卸緝捕審訊殺人犯、彰顯法治公義的責任,製造政治風波。政治凌駕法治、損害公義的鬧劇,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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