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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貿區新片區:允境外仲裁機構設業務機構

2019-11-09
■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明年1月1日起,允許境外仲裁機構設業務機構。圖為臨港新片區行政服務中心。 資料圖片■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明年1月1日起,允許境外仲裁機構設業務機構。圖為臨港新片區行政服務中心。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在8日舉行的上海國際仲裁高峰論壇上,上海市司法局發佈了《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設立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該辦法表示,明年1月1日起,境外仲裁機構可在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設立業務機構。

根據《管理辦法》,2020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在外國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合法成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仲裁機構以及中國加入的國際組織設立的開展仲裁業務的機構,可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申請在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登記設立業務機構,開展相關涉外仲裁業務。

《管理辦法》表示,業務機構可就國際商事、海事、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商事爭議開展的涉外仲裁業務包括:案件受理、庭審、聽證、裁決;案件管理和服務;業務諮詢、指引、培訓、研討。

《管理辦法》要求,境外仲裁機構申請在新片區設立業務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在境外合法成立並存續5年以上;在境外實質性開展仲裁業務,有較高國際知名度;業務機構負責人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同時,業務機構不得開展不具有涉外因素爭議案件的仲裁業務。業務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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