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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委任法官審理國安案合法合情合理

2020-06-23

港區國安法草案指出,由行政長官指定若干各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有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做法「極不尋常」,質疑「會損害香港司法獨立」。事實上,根據基本法規定,任命法官是行政長官的職權,由行政長官委任法官專門處理某類案件、展開重大調查早有先例,行之有效。鑒於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特殊性,指定熟悉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法官專責審理,完全合法合情合理,不僅不會影響司法獨立,反而能保障審理更專業公正。

基本法第48條、第88條分別規定了「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屬於行政長官的職權之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向中央負責,由其指定適合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各級法院法官,本來就是行政長官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長期以來,行政長官委任個別法官專門處理某類案件、重大公開聆訊和事件調查,是本港行之已久的做法。現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2019年1月任命區域法院法官陳振國,為家事法庭的主任法官;又於同年7月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2012年10月22日,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委任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倫明高,出任南丫島撞船事故的調查委員會主席;2015年8月13日,梁振英委任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陳慶偉,出任鉛水事件調查委員會主席。行政長官委任法官處理案件、調查重大事故普通平常,並非罕見,過往從未引起「損害司法獨立」的非議,日後由行政長官委任法官專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極不尋常」、「聞所未聞」之說顯然不成立。

司法獨立的核心是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不受任何干涉。從目前公布的草案內容看,國安法只是明確由行政長官在各級法院法官中指定一批適合審理有關案件的法官,既不涉及具體案件選擇主審法官,也未就法官某些資格設下限制,更不會作出具體的審理案件要求。有分析相信,在處理具體案件時,仍由司法機構從上述一批法官中確定負責審理的法官人選,屬於司法機構的決定,根本不存在「損害司法獨立」的問題。有個別政客或法律界人士形容「行政長官指定有政治立場的法官主審國安案件」,是明顯的誤導扭曲。

由行政長官指定一批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也是因應案件的特殊性而設。本港回歸至今,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仍未完成,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在香港以往極少被檢控,而港區國安法懲處的四類罪行,都是本港現行法例中沒有的,本港法官基本沒有相關的審理經驗。由行政長官經過諮詢,挑選一批適合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組成較為穩定的法官團隊,讓他們專門研究港區國安法及相關法例,更多研究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的相關案例,有利本港法庭公平、公正、獨立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令判決更能夠彰顯法治公義。

可以說,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專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正正體現中央信任香港、尊重香港司法獨立,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的特點,最大程度保證國安法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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