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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三罪成立賴打壓 官駁斥無關政治

2020-07-09
■許智蒍A搶手機一案被捕照片。 資料圖片■許智蒍A搶手機一案被捕照片。 資料圖片

許智腄A於2018年4月在立法會審議《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期間,在立法會大樓內強搶保安局女EO(行政主任)的手機,於去年5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普通襲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及「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三項控罪成立。同年6月,許智蒆Q判合共罰款3,800元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鄭念慈在裁決中表明,女事主當日的工作是記錄議員行蹤,事前已獲立法會秘書處批准進入大樓,其工作可界定為公務。被告搶去手機,確實妨礙女事主執行工作。同時,許智艄u是主觀地認為女事主行為違反私隱條例,但違反私隱條例並不屬「可逮捕罪行」,許亦非執法者,無權要求對方交出手機搜證。許在搶去事主手機後,更在未獲授權下將手機內的檔案用電郵傳予自己,即有「不誠實意圖」,符合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中「獲益」的定義。故此裁定他「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名成立。許智蒆Q裁定罪成後求情,但多次被裁判官反駁。許承認自己的行為超越社會可接受的規範,惟質疑法官在審訊每宗涉及政治檢控的案件都會問到「係咪為髐螂q就大晒」。鄭官隨即打斷許的陳詞,稱看不到本案有任何政治檢控的基礎,強調裁決是基於許強搶證人手機,並在未獲授權下將資料外傳。許智艀鼠e聲稱會就是案提出上訴。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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