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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強貪污受賄逾五千萬元 獲刑18年不上訴

2020-09-2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2日依法對北京市華遠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任志強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判決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420萬元(人民幣,下同)。宣判後,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自願如實供述全部罪行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任志強於2003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974萬餘元;收受賄賂125萬餘元;挪用公款6,120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167億餘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餘元,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志強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被告人任志強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認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法院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採納,數罪並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420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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