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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判刑具阻嚇性案例

2020-09-29

判刑日期:2020年9月25日

案件:地盤工岑曉麟(26歲),去年6月26日與大批黑衣魔圍攻灣仔警察總部期間追打毆傷一名便衣警員,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裁定一項暴動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成。

刑期:判監4年

判詞要點:「暴力就是暴力」不會因「有理想」而改變;香港警察是主要執法機關,包圍警察總部是嚴重挑戰法治,有別於一般的街頭暴動案件,是加刑因素;本案仍是一宗嚴重的暴動案,判刑須具阻嚇性。

判刑日期:2020年9月24日

案件:侍應梁柏添(24歲)、保安員龔志遠(51歲)和中五學生李文謙(17歲),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參與非法集結及公然用雨傘和拳打腳踢襲擊兩名偵緝警員;梁、龔承認兩項暴動罪,李則承認一項暴動罪

刑期:梁、龔各判監4年,李判監3年4個月

判詞要點:法庭絕不容忍使用暴力,判刑目的除要令犯案者不再重犯外,亦要令其他人不要「有樣學樣」,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令公眾受到保護。

判刑日期:2020年9月17日

案件:一名15歲中三男學生,涉今年1月8日在元朗鳳翔路投擲3枚汽油彈,他承認一項縱火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一度被裁判官水佳麗輕判18個月感化令,並形容為「優秀鼤虒禲v引起社會極大爭議,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其後提出上訴並得直。

刑期:勞教中心

判詞要點:法庭為少年縱火犯人量刑時,必須確保判刑充分包含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公開譴責和阻嚇罪行等成分,不能因被告年輕而只注重考慮提供更生機會。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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