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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言】法律界釋四十二條:不准保釋慣例

2021-01-01
警察列陣助押走犯人。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警察列陣助押走犯人。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特區終院批准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將黎智英即時還柙至2月1日再訊。香港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不准保釋應是慣例,必須有效防止黎智英潛逃或尋求政治庇護,維護法制,保障案件程序的完整。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他指出,黎智英除了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亦涉及欺詐罪及公安條例相關的罪行,在保釋期間亦因涉嫌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被拘捕和檢控。原審庭批准黎智英保釋,是錯誤地理解了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的條文和適用範圍,錯誤評估了黎智英潛逃的風險。

若黎逃亡 案件失完整性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根據法例,由高等法院批准的上訴許可,必須是該級別法庭不能更改的「最終決定」,因為批准保釋的決定可能會決定案件的最終後果,若黎智英逃亡,就會令案件失去完整性,不能再繼續審理,因此保釋屬於「最終決定」,可以被批出上訴許可。

他續說,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不准保釋應是慣例,特區終審法院是次同意律政司要求,批出臨時扣留命令,亦證明終審庭認為原訟庭在判決時,很有可能犯下錯誤,如果再維持保釋決定,就等同假設原訟庭的裁決有效,因此要撤銷黎智英的保釋,改為還柙等候上訴。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大律師丁煌亦指,保釋上訴的問題很少會送上終審庭,可見終審庭法官面對該案時,亦存在法律和事實上的困難。

他認為,黎智英面對的最高刑期是終身監禁,案情非常嚴重,更涉及國家安全,絕不應被保釋。終審庭要考慮避免審訊停頓的問題,故同意律政司還柙黎智英的要求,為杜絕黎智英潛逃,完善和保障法制和刑事程序提供機會。 ●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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