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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盡拆夏博義八謬論

2021-01-24

大狀公會新主席上任即抹黑國安法

香港大律師公會近年言行愈趨政治化,屢被質疑立場偏頗。「香港人權監察」創會主席、資深大律師夏博義(Paul Harris)甫當選公會新任主席,在接受《立場新聞》專訪時已多番抹黑香港國安法,包括香港國安法是「設計來奪走香港自由、引進內地制度的」,更聲言特區政府應修改香港國安法中,「明顯」與基本法或法治精神「牴觸」的條文。香港文匯報昨日梳理夏博義8個對香港國安法及司法改革的觀點,並訪問多名法律界人士回應。他們均批評夏博義的觀點並不正確,更質疑他對西方國家和香港的國安法採取雙重標準,呼籲市民勿被誤導。

●香港文匯報記者 倪思言、雨航

謬論1

去歷史化無視黑暴經年

●「國安法是設計來奪走香港自由、引進內地制度的,和維護公共秩序一點關係也沒有」

法律界反駁

?執業大律師、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

夏博義的言論未有認清香港現時的局勢,並顯示出對中央政府的管治權不信任。2019年連串黑暴事件,引發香港社會出現「攬炒」風氣,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而香港是中國所管轄的一個特區,中央政府有充分的理由及必要,為香港訂立國家安全法。自香港國安法落實後,的確保障了市民的安全,箝制了黑暴的勢力,使香港社會回復平靜。

大律師公會中有不少會員相信香港國安法能夠令香港長治久安,夏博義身為大律師公會主席,應該多了解香港國安法的用處,並釋除市民對香港國安法的誤解。

謬論2

憑空捏造矛盾妄圖修法

●考慮修改香港國安法下「明顯與基本法或法治精神牴觸的條文」

法律界反駁

?執業大律師、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

香港國安法的條文與基本法或法治精神並無牴觸,如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已列明會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所享有的各種自由,並不會出現侵犯香港居民受基本法保障的情況。夏博義的言論偏頗,反映他未有清晰認識香港國安法,甚至刻意袒護攬炒派。

謬論3

扭曲國安法及機構職責

●「香港國安法將香港推向『警察國家』:駐港國安公署的行為不受特區管轄、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等於有人權力高於法律,香港無法擁有法治,他們可以隨意綁架人,都是沒有法律後果的,更不用說打人、盜竊,入侵民居,任何的行為。」

法律界反駁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

夏博義作為資深的人權法專家,卻出言抹黑執法者,令人感到驚訝及失望。

香港國安法的系統完善、有合適的分工,包括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由警務處所領導的國家安全處,而兩者皆有相應的職責,並會依法辦事。

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列明,當特區政府無能力處理複雜的案件,或案件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威脅時,駐港國安公署可對案件行使管轄權,但前提是要經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

香港國安法的內容清晰,而夏博義的說法毫無事實及法律理據支持,甚至藉詞誇大人權自由。人權自由一樣受到限制及規管,是全球公認的事實。

謬論4

刻板印象貶損兩地司法

●「涉複雜情況的案件可交由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是『破壞《中英聯合聲明》』、內地『沒有』獨立的法官,沒有香港所理解的『公平審訊』,任何人都可以被帶回去內地受審」

法律界反駁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

夏博義的言論是政治行先,未見務實,甚至是不尊重香港法律的態度。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列明維護國家安全同時會尊重和保障人權,並會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所享有的自由,包括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等,顯示出香港國安法的條文有加入普通法作考慮。

內地有「無罪假定」的法律原則,亦有律師代表訴訟人的機制,體現出兩地同樣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要素。在早前的「12逃犯案」中,涉案者在深圳鹽田法院受到公正的審判,當地法院依法處理案件,對認罪認罰者判以合適的刑期,對案中兩名未成年的涉案者亦依例遣送回港處理,未如攬炒派抹黑內地司法機構會對涉案者判重刑,反映內地的法院能夠進行公平的審訊。

駐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前要獲得中央的同意。

謬論5

煽動司法獨大僭越中央

●對香港國安法訂明該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夏博義稱「我最大的憂慮,並不是終審法院無法捍衛人民的利益,而是它最終仍可以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推翻......這是香港制度的一個『缺點』」

法律界反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執業律師黃國恩:

特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在1999年審理「吳嘉玲案」時,竟宣布香港終審法院「有權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或決定是否符合基本法」,事後特區政府預計,倘根據終院的裁決執行將為香港帶來大量人口壓力,並於同年請求國務院協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才糾正了終院超越憲制秩序的做法。因此,若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不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港司法或過度膨脹,干預行政機關及整個憲制秩序,為國家和香港帶來嚴重的國家安全威脅。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法學博士宋小莊::

夏博義的說法並不正確,基本法只賦予香港終審法院終審權,而非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基本法並不是本港自行訂立的法律,所以特區政府和終審法院過往不清楚條文時,也會主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以免因錯誤理解條文而出現嚴重後果,香港國安法亦然,這本來就是制度的運行機制,並非缺點。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即將受審,若法官不理解香港國安法的條文,就應主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謬論6

蓄意醜化常見執法程序

●「不是每個『初選』參與者都同意『攬炒』綱領,警方沒理由單純因他們參與而作拘捕。」對逾50名攬炒分子幾乎同一時間被警方國安處人員上門拘捕,並扣留逾30小時至40小時方能保釋,夏博義稱「做法完全不必要,是國安法如何損害香港自由的又一例證」

法律界反駁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法學博士宋小莊:

這與每個「初選」參與者是否同意「攬炒」綱領無關,事實是警方一向調查和執法的程序。被捕者目前仍未被正式起訴,因此警方可合理拘捕,並扣押被捕者48小時以作調查。由於案情複雜,有關的行動反而是為了確保調查公平公正。

謬論7

濫用自由包庇違法言論

●夏博義稱香港國安法中「分裂國家」罪包括的「沒有使用武力的行為」意指嚴重非法行徑,若「不論叫口號或撰文提倡『港獨』均屬犯罪的話,這並『不符合』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法律界反駁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法學博士宋小莊: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列明任何人煽動、教唆他人分裂國家即屬犯罪,雖然夏博義聲稱這「不符合」基本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根據《國際人權公約》,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且享有自由的人亦有責任和義務,例如在本港誹謗和煽動他人犯罪也屬犯罪,可見言論自由必須顧及公共秩序和其他人的信譽,更何況是本港目前已經有法可依的國家安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執業律師黃國恩:

若在公眾集會喊煽動「港獨」的口號,明顯已違反香港國安法,加上言論自由亦有限制,包括不得影響國家安全和他人權利,既然西方國家也不容許將言論自由凌駕國家安全,夏博義也不應將這種觀點套用在香港國安法和基本法上。

謬論8

誅心之論迴避司法脫節

●社會近日對司法改革的呼聲日趨高漲,但夏博義稱「我不認為這些對『改革』的『關注』是真正關心司法質素。(司法)改革的目的是要『破壞司法獨立』」

法律界反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執業律師黃國恩:

律政司去年就十多宗與修例風波相關的案件提出量刑覆核,成功推翻大多數判刑,但被推翻的原審法官並不需負任何責任,其中屢被批評判決偏頗的裁判官何俊堯,更越級升往高等法院出任暫委副司法常務官,市民因此察覺司法不公義的情況愈來愈多,但律政司資源有限,不可能每宗案件都提出上訴,一般市民也難應付上訴涉及的費用,故才要求進行針對制度、深層次的司法改革,以平衡法官的權與責,但夏博義的說法根本是在迴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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