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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強化保險企償付能力考核

2021-01-26

香港文匯報訊 中國銀保監會昨日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稱,償付能力達標的公司須同時符合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風險綜合評級B類及以上;有關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

據相關規定,通過評估保險公司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結合其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對保險公司總體風險進行評價,確定其風險綜合評級,分為A、B、C和D類,並採取差別化監管措施。對於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5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銀保監會可採取監管談話、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董監高人員薪酬水平等四項措施。對於採取上述措施後償付能力未明顯改善或進一步惡化的,由銀保監會依法採取接管、申請破產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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