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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判決彰顯法治公義維護國安法憲制權威

2021-02-10

終審法院5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昨一致裁定,律政司反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保釋的上訴得直,黎智英需繼續還柙、獄中過年。終院判決對國安法第42條(2)有關保釋的規定,在司法審裁中應如何正確理解運用,作出了清晰、權威的法律解釋和指引,並形成了判例,一錘定音明確了國安案件的保釋有全新及更嚴格的門檻,這將對各級法庭有明確指導意義。同時,終院判詞指出,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終院無權裁定國安法是否違反基本法或人權法,向社會清晰表明,本港無權司法覆核國安法,維護了國安法的憲制權威,也彰顯了法治公義。

此案是自香港國安法去年6月底實施以來,終審法院首次處理及裁決涉國安法的案件,備受矚目。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詐騙及違反香港國安法兩案,早前被裁判法院拒絕保釋後,又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令全社會譁然,紛紛質疑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未有準確理解、充分考慮國安法第42條關於保釋的立法原意,未有充分考慮黎智英違反國安法案件的嚴重性。

五名終審法院法官昨在判詞中,開宗明義地指出,香港國安法第42(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要決定該條文的意思和效力,須因應整部國安法的背景和目的來審視,並考慮國安法適用於香港的憲制基礎。終院指出,國安法第42(2)條的規定表述,帶出全新和更嚴格的保釋門檻要求,考慮起點與一向採用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條截然不同;法官李運騰誤解國安法第42(2)條的門檻所要求的性質和效力,採取了錯誤的處理方式;如果法官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應該拒絕其保釋申請。終院判決對國安法保釋規定的立法原意,作出清晰法律解釋,明確其保釋門檻比一般法例要求嚴格。這一判例將國安法納入本港普通法體系,對香港各級法院今後有關裁決有示範指導作用,意義重大。

另一方面,終院判決明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香港國安法,其憲制權威本港法院無權挑戰。終院指出,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令國安法與香港法律並行,若兩者有不一之處,則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這明確了香港國安法在本港法律位階上的凌駕性。尤其是終審法院裁決清晰指明,終院沒有權力裁定國安法任何條文因與基本法或人權法不符而違憲或無效,這就徹底封住了有人可能濫用司法覆核挑戰國安法權威的空間。

黎智英長期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國安法生效後,繼續作出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獲保釋後更與攬炒派政客密會,此次終院撤銷保釋令,繼續還押黎智英,彰顯法治威嚴和公義,任何人危害國家安全必受法律嚴懲。這次等待黎智英的,將是國安法的嚴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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