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法例的制度在本港早已確立。回歸前,由總督會同行政局制定附屬法例、發布命令,司空見慣。回歸後,基本法第五十六條指出,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這意味着,政府有權制定附屬法例。鄧炳強亦強調,附屬法例很普遍,目前已有逾20條附屬法例在本港生效。市民較為熟悉的例子,包括2019年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制訂《禁蒙面規例》;新冠疫情期間,政府依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制定附屬法例,要求市民佩戴口罩、限制聚集等。
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