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8-29] 港大委調委會做法合適 放大圖片
董趙洪悟M路祥安等昨出席慈善籌款音樂會。
【本報訊】香港大學表示,校務委員會絕對有權力委任三名獨立人士作為大學的「代理人」調查有關鍾庭耀博士的指稱,校務委員會認為,委任獨立人士執行此項工作是必須和合適的,校委會不宜自行執行有關調查。
有報道認為,由大學校務委員會於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通過委任的調查委員會,其設立可能並不恰當。
在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會議中,校務委員會對獨立委員會成立的法律根據作出了仔細的研究,在會上校務委員會獲大學法律顧問及具專業法律知識的成員提供意見。
香港大學條例第七(三)條訂明校務委員會為大學的行政架構。根據大學的條例及規程,校務委員會須管理大學的財產及事務。
規程XIX詳細闡述第七(三)條規程XIX第一、二(a)及二(s)段列明:
1校務委員會須管理大學的事務,但藉本條例或規程置於大學其他權力機關或任何主管人員管理下的事務除外。
2儘管第一段歸於校務委員會的權力具概括性,但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校務委員會有權——
(a)管理大學的財政、帳目、投資、財產、校務及所有事務,並為此而委任銀行家、大律師、律師及其認為合宜的人員或代理人;
(s)作出其他一切必要的作為及事情,以履行校董會轉委予校務委員會作何職責,或使本條例或規程授予校務委員會的權力得以行使。
由此可見,校務委員會的權力範圍遠遠大於大學的財產及財政事務的管理,這點在條例的第七(三)條及規程XIX第一段特別清楚列明。在大學內除校務委員會外,並無其他架構獲賦予權力調查鍾庭耀博士的指稱,而校務委員會絕對有權力委任三名獨立人士作為大學的「代理人」調查有關指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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