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9-06] 民主黨涉違立會規定
【本報訊】根據立法會於去年七月制定的《申請發還工作開支的指引》,其中第十四條為議員聘用顧問公司,協助其處理資料、進行研究與撰寫演辭等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工作的事宜。其中同時列出了一系列的條件,以免議員在聘用顧問公司的時候,可能會出現利益衝突。
有關的條件包括:
(a)議員應與所聘請的顧問個別簽訂合約;
(b)合約應清楚列明顧問所提供服務的範圍;
(c)議員應在發還款項申領表上列出顧問的名稱及所收取的費用,以供市民查鴃F
(d)合約的副本應存放於秘書處(合約毋須供市民查鴃^;
(e)議員及其親屬不應與聘用的顧問公司有任何利益關係;及
(f)議員不應聘用其政黨或任何由其政黨擁有或管理的公司機構為顧問。
不過,有關指引並無約束力,因此即使有關的立法會議員違反了上述條件,仍可照樣申領顧問合約費用。
最重要的,是有關條件對市民監察議員聘請顧問公司方面的保障並不足夠,因為即使聘請有關顧問公司的費用由市民的金錢支付,但市民只可查嬝U問的名稱及費用,不能過問顧問的工作性質,而議員只需在申請發還款項時提供的發票上註明顧問的工作範圍及性質,無須交代細節,令市民無法監察該顧問公司的收費是否合理。
另一方面,根據《立法會議員辦事處使用指引及條件》,議員辦事處只供議員處理立法會事務,不應作其他用途。民主黨這次卻將自己的立法會議員辦事處,供唯景顧問公司職員工作,涉嫌違反有關規定。
立法會秘書處強調,若「唯景」在議員辦事處內處理非立法會事務,則屬不當;一旦秘書長收到投訴,在搜集資料後,會向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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