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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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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9-11] 中英並行指標料較基準低

本報記者李國標

 師訓及師資諮詢委員會刻下就教師教學語言水平問題的研究而顯得任重而道遠,除了要繼續解決廣為各界關注的語文教師「語文基準」問題外,尚要在政府最新建議的「中英並行」教學語言政策可行性研究的大前提下,負責研究並制定一套指標準則,用以評核教師以英語教授一般科目的能力。預計這種評核準則要求會較「語文基準」的英語水平要求為低。

兩項要素—教師與學生

 學校若要實施「中英並行」教學語言法的先決條件是教師要清楚知道本身能否勝任以英語教授他們本身的科目,另外學校亦要觀察學生是否有能力以英語進行學習。這是教學語言工作小組在向政府提出研究「中英並行」可行性建議時,附帶指出的兩點要注意的先決條件。政府亦接納了工作小組的建議,著令教署就「中英並行」加緊研究,而教統局副局長楊立門在提及政府將來可能設機制甄別學校是否可由母語轉為英語授課時,亦不斷強調機制甄別的指標與準則將不離上述所提兩項要素——教師與學生。要言之是「教師是否可教,學生是否可學」。

英語教一般科目須研究

 就前者的條件「教師是否可教」,必須有一套公平客觀的原則機制予以評核。就「中英並行」可行性研究中,有關教師的英語教學水平能力一項問題,已另交由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研究。但這與「語文基準」是兩回事。「語文基準」要求的暫時為英語及普通話教師就有關兩科的語文教學能力,但就「中英並行」可行性研究中有關教師的英語教學能力問題,關注點將在於教師是否能勝任以英語教授他們負責的科目(那可不一定是語文科目,而是一般文法科目)。因此後者的評核準則要求會較「語文基準」為低。因「英文語文基準」要求英語教師須於發音、文法、批改能力等細項達致某一水平才符合「基準」;而教授一般文法科目的教師,只要他們能以英語作為與學生溝通及教學的語言工具便可以了。

擬定評核方法準則

 教學語言工作小組主席謝伯開表示,刻下師訓及師資諮詢委員會要研究的,除了引起各界廣泛關注的「英語教師語文教學能力的評核」制度外,尚要因應「中英並行」的建議要求,研究並制定一般文法科目教師英語教學能力的評核方法及準則。但可預期後者的要求會較前者低的。

 謝伯開還說,日後學校是否可「中英並行」,教師方面的因素便要看他們能否於有關評核中達標,才可開班以英語教授他們負責的科目;至於學生方面,學校則需通過機制自行決定學生是否可以英語進行有效學習。這是工作小組及政府暫時認為學校若要實施「中英並行」必須遵守的先決條件。(母語教學語文政策維持不變探討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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