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9-30] 香港特區成旦磟I基本法
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
(二)《基本法》和本地法律的相容
在吳恭劭及另一案件中,終審法院確認「一國兩制」原則極其重要,而國旗與區旗正是「一國兩制」的象徵,所以裁定捍衛國旗區旗免受侮辱對於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至為重要,《國旗和國徽條例》和《區旗和區徽條例》是按《基本法》第十八條特區履行落實全國性法律而通過的法律,有充分理由把侮辱國旗區旗定為刑事罪行,這是保障表達意見自由範圍內的合理限制,也沒有違反《基本法》。這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可以得見《基本法》所引入的全國性法律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可以相互容納而不產生矛盾。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基本法》是骨幹,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等,與《基本法》融合成一體,成為我們整體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們新憲制的一部分。《基本法》落實中央對特區的長遠政策,草擬時已考慮到原有法律制度,故此它與其他本地法律並不矛盾,可以相互容納,充分體現「一國兩制」。
(三)「一國兩制」得以落實
三年以來中央政府緊守「一國兩制」,讓特區政府自己處理香港的問題,對行政長官完全信任。雖然發生了上面所說的種種問題,中央政府都沒有干預,只是在特區政府自己不能解決的事情上,才給特區政府支持。我還記得,當我去年二月到北京表達市民對法律專家批評終審法院的裁決引起的不安時,當我返港曾發表談話,講述國務院港澳辦對我的叮囑,要表達他們理解大家關注的心態,強調中央會嚴格按照「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原則辦事,處處會為著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著想。他們說:「正如行政長官所說:﹃一國兩制﹄是新事物,在實踐中碰到一些問題在所難免,不要認為中央政府因此對特區失去信心,一個國家裡的事情,總是好解決的。」這樣有如父母對子女的寬容,可見中央政府豈會對特區作出干預,破壞「一國兩制」呢?「一國兩制」的概念,並不止於中央對特區不予干預,除高度自治外,我們需要國家給我們的支持。在禽流感,機場剛啟用時的混亂,金融風暴等事,從檢疫,分流,維持貨幣不貶值等等,國家給我們的支持,又何嘗聽到有人說過干預?
(四)行政立法,相互配合、相互制衡
過去兩年,有些人批評行政立法關係不好,其實任何新的機制,都需要經過一段時期,才可以運作順利。按照《基本法》第六十二(一)條,行政機關負責制定並執行政策,它執行政策時需要按第六十二(五)條擬定並向立法會提出法案。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廢除的權力在立法會,立法會議員提出法律草案受第七十四條所限制。議員可以提出修訂,但限於在原有法案範圍內,例如在市政服務重組,原有臨時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任期屆滿,自動壽終正寢,有人提議一局一署,就超逾原有草案範圍。修訂還要符合《基本法》,例如有人提議立法會全部六十席直選,就是違反《基本法》的政治架構。如果修訂適當,政府可以採納修正案,並在動議時表揚議員的提議,如果修正不合理,政府會游說議員反對,分組投票,確保各階層利益都得到照顧,最後如果政府不能接受被通過的修正案,政府仍可以收回法案,因此,立法的主導權屬於行政機關,但是通過法律的權力屬於立法機關,正好顯示行政、立法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衡。
雖然特區有可行的機制,仍需實施時的經驗,因此初期的爭拗是無可避免的。我們並無意輕視這些爭拗,我們知道行政立法關係有改善的需要。隨著更多的會議,更多的實例,立法機關的慣例慢慢地開始建立起來,去年七月,立法會主席對公共開支、政治架構、政府運作和政府政策所作的裁定,使大家對第七十四條的意義更清晰,而官員也漸漸熟習上述保持立法主導的機制,當大家更清楚地認識自己的定位和遊戲規則,摩擦必然減少,最重要的是,大家是否一條心以香港的福祉為最大依歸。有議員認為他們應該有更大參與制定政策或對此表達意見的機會,我們樂意加強和他們溝通,但與此同時,雙方都要肯承擔責任而不偏重於權力的爭論。因此,我期望下一屆的議會運作能更順利。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