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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3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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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9-30] 愛護大學生就要勸他們守法

郭 應

 警方拘捕五名學聯成員涉嫌組織和參與今年四月和六月二宗非法集會遊行事件。警方發言人表示:「有關活動的主辦者並沒有根據法例事前知會警方。因此,警方需於當日作出特別安排,確保有關活動並沒有對市民構成嚴重不便。」警方發言人強調,警方尊重市民集會及表達意見的權利及意願,但同時亦勸籲公眾活動組織者或參與任何公眾集會及遊行的人士必須遵守香港法律。

 的確,《基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任何遊行集會的組織者和參與者,不管是否大學生、是否專上學聯成員,都沒有不守法的特權。

 但是,專上學聯某些成員在今年四月二十四、六月二十六日組織和參與的遊行集會,並未按《公安條例》規定事先申請,且在非法的集會遊行中又涉嫌襲警和阻差辦公。而且,學聯堅稱遊行示威不會作出事先申請,並將於國慶翌日發起一次大遊行,同樣不會作出事前申請。

 學聯某些成員如此目無法治,自以為有不守法的特權,是十分幼稚和荒謬的。正因為他們顯得幼稚和荒謬,所以無論是警方、律政當局、傳媒及社會各界,都有責任依法辦事,都有責任對學聯成員目無法治的錯誤想法進行說理批評,以使他們的行為回到法治的軌道,這才是真正對他們愛護和負責的表現。因為如果放任甚至鼓勵他們目無法紀,助長他們自以為有不守法的特權,只會害了他們,可能使他們今後與法治社會格格不久,甚至在踐踏法治方面走火入魔而斷送他們的一生。

 但是,有少數傳媒和政客,卻以不負責任的態度,鼓勵甚至煽動大學生目無法紀,又為專上學聯涉案成員的行為辯護,甚至顛倒是非,指學生犯法無罪,警員執法有罪,又稱「起訴學生只會破壞法治」,此類指鹿為馬的言論,對心智未成熟的大學生,其誤導性和毒害性不可忽視。

 任何人犯法,只要證據確鑿並經依法起訴,都會依法定罪,對此,大學生並無豁免權。而警員執法,在執法中按照指引,適當使用自衛性武力以達到自衛或制止暴力的目的,完全合理合法。若執法者動輒有罪,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誰來維護?少數傳媒和政客不惜違反常識,鼓吹謬論煽動大學生違法,用心險惡,其目的是要把心智不成熟的大學生,誘導和煽動為他們搞亂香港的政治工具。

 少數傳媒和政客還指警方現時拘捕學聯成員進行調查,是所謂「秋後算帳」云云,這亦是違反常識的誤導之言,因為絕大多數案件皆非即捕即起訴,而是需要通過調查才決定是否起訴,這當中體現了對人權和法治的尊重與慎重,是極其正常的程序。所謂「起訴學生只會破壞法治」的謬論,更不堪一駁,例如美國校園時常有學生持槍械殺人,難道起訴這些殺人的學生破壞了法治?同樣,專上學聯某些成員明知遊行要事先申請(美國的法律也是如此),但卻故意涉嫌組織和參與非法遊行集會,他們的行為已經破壞了法治,難道起訴他們「只會破壞法治」?可見,某些人的歪理,是要把學生向是非顛倒的邪路上推。

 愛護大學生就要勸他們守法。作為大學生,也應自覺遵守法律,不要抱持自以為有不守法的特權之荒謬心態,這樣,對自己對社會,都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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