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04] 大學生也須守法
符志明
最近,警方對涉嫌與「四•二○」非法公眾遊行及其後在政府總部門外進行集會的五名學聯成員,實行拘捕。他們分別被控「協助組織未獲批准集會」、「阻差辦公」和「參與未經批准集會」,而被採取了法律行動。
但是,民主黨的候任議員畟唹茬獄’足O所謂「政治迫害」、「有意針對他們(學生)」。而張文光任會長的教協卻聲明「此舉嚴重違法及違反社會公義,借打壓學生運動,威脅民間的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云云,其牽強附會、亂扣帽子之言,莫此為甚,實不值一駁。
由特區臨時立法會制訂並通過的《公安條例》,是保障香港順利回歸祖國後,維護社會穩定、繁榮的有力法律。它規定,任何集會、遊行,超過上限的人數,都要事先向警方提出申請,批准後才允雀i行。其目的即:一是保護參與者的權利;二是維護交通秩序;三是保障周圍沿線的居民的各種權利不受侵犯。我們每個參與者或組織帶隊者,都應慎重選擇決定,如何在公民自由與社會秩序,在個人自由與公眾利益之間,求取最恰當的平衡,而絕不是凌駕於公眾利益之上,視別人的權利為無物。
即使舉世公認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上也載明: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第二十一條)
畟唹茯O執業律師,料必不會膚淺到連這點法律常識也不懂:竟然用「政治迫害」、「有意針對他們」來包庇違法者,真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也。
任何國家、任何地區,凡是有人居住的地方都由有關政府制定法律來維護安全、寧靜的環境不受蓄意的滋擾。以上國際公約中也明確指出,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權利和自由可以受到限制,即根據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所作的限制。香港便是依據《公安條例》作了限制。
香港警方根據《公安條例》,對專上學聯幾名違法學生實行拘捕,完全按法律規定進行。因為他們已經成年,有些還讀政治專業,當然會清楚警方的決定並不涉及任何政治,更談不上什麼「迫害」。一個地區、一個城市的人,假如都像他們那樣,愛什麼時間,愛在任何地點集會、遊行,那不是成了被捅的馬蜂窩,那還談得上居民安居樂業嗎?香港是個人口高度集中、密度特大的城市,很多境外投資者都來本港做生意,需要認真保護他們的各種權利不受滋擾,香港的經濟才可發展,市民才可找到職業。所以,警方對五學聯成員拘捕,完全正確,獲得廣大市民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