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05] 漁護署修訂除害劑條例
【本報訊】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現正就修改法例改善除害劑監管工作,徵詢除害劑製造商和貿易商、農友、提供蟲害防治服務人士、使用除害劑從業員及有關團體的意見。
該署高級農業主任(監理)高韻芝昨日表示,有需要修訂現時《除害劑條例》內有關除害劑的註冊機制,以便在保障公眾衛生環境情況下,更妥善及有效地使用除害劑。
高韻芝說:「我們建議用一個按每個除害劑產品的活性成分、非主成分、濃度、配方及擬作用途來註冊的制度,取代現行只按活性成分分類的註冊系統。」
「此外,註冊紀錄冊內除害劑的分類將增至四部,以便更有效地反映除害劑在毒性、持久性、使用模式及對環境與健康的危害方面的差異。」
第一部分家居用途即用型和第二部分普通用途濃縮型除害劑屬於「一般」除害劑,而第三部分供農業用途和第四部分供公眾衛生或專業蟲害防治用途的除害劑,則被列為「受限制」除害劑。
高韻芝說:「我們亦建議危害性較高的除害劑,只限於合資格及受過訓練的人士購買和使用,只有獲授權的農友及持牌的蟲害防治服務提供者,才可以買到和使用『受限制除害劑』。」
漁護署亦會向蟲害防治服務提供者發牌,和對使用除害劑的從業員進行登記,以確保他們能安全地使用除害劑。
她說:「蟲害防治服務提供者,若在公眾場所或在別人的物業施放已註冊除害劑,須領有牌照,亦只有上述持牌者才可取得受限制除害劑。」
「蟲害防治服務提供者,只可聘用那些曾受訓練,並已向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登記的使用除害劑從業員。」
修訂法例後,農友須接受由漁護署提供的訓練,以便取得購買及使用受限制除害劑的資格。
署方亦建議賦予註冊除害劑產品標籤法律效力,規定任何人士須遵守產品製造商的用法說明去使用該產品。
高韻芝表示,法例亦建議授權漁護署除害劑督察可進入處所搜查、檢取並扣押化學品及文件,以方便執行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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