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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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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05] 突發新聞:東涌短樁案三被告加刑

 【本報訊】上訴法庭昨日下令東涌站發展計劃第二期四號地盤(下稱「東涌站計劃」)「短樁」案三名被告須加長刑期。三人曾串謀在有關地盤建造不合規格樁柱,被廉署拘控,並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律政司其後就判刑申請覆核。

 李已興,五十一歲,預壘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預壘」)前工程經理,其刑期由二十一個月增至五年;高志廣,四十三歲,「預壘」前地盤代理,其刑期則由六個月增至四年半。另一名被告二十九歲的「預壘」前地盤工程師余俊文的刑期由原本的二十一個月增至二十四個月。

 律政司提出的覆核刑期申請,較早前由署理首席法官梅賢玉、法官梁紹中及司徒敬審理。

 法官梅賢玉昨日頒佈判詞時稱:「本案涉及非常嚴重罪行,最高刑罰可判處入獄十四年。」

 法官稱:「案件涉及重大的公眾安全。有關人士違反建築規格,令地盤上興建的樓宇面對倒塌的嚴重危機,幾乎是必然的結果,更可能危害使用者的安全和造成嚴重人命傷亡。生命因此而受威脅的市民可能數以百計,遑論因為不合格建築工程而引致的補救費用。」

 法官指出,那些決定實行有關詐騙及命令下屬參與犯案的主要人物,法庭以十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並不過嚴。

 法官又稱,上訴法庭接納余俊文因承認控罪及為控方作證而可獲大幅減刑,並認為原審法官給與他縮減百分之五十的刑期是適當的。廉政公署發言人歡迎上訴法庭的裁決。

 發言人稱:「上訴法庭的裁決能向公眾帶出清楚而強烈的信息,就是建築工程貪污案件可能引致重大破壞及危害眾多人命傷亡,有關罪行絕不會受社會所容忍,而罪犯會受到嚴懲。」

 李及高較早時被裁定一項串謀罪名成立,控罪指兩人於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期間,與余俊文、「預壘」員工David Hendy、Carl Voigt及其他人士串謀詐騙屋宇署及「東涌站計劃」發展商Tung Chung Station Develoment Company Limited(下稱「發展商」)。

 余承認一項類似的串謀控罪。

 控罪指三人沒有依照屋宇署批准的地盤圖則在「東涌站計劃」建造灌注樁,卻仍虛假地表示鑽孔灌注樁是依照圖則建造。

 有關地盤內七十六支已興建的樁柱中,有六十六支被發現比規定的深度短五十四厘米至大約十九米。

 他們並導致屋宇署批准「預壘」就鑽樁工程施工,及導致「發展商」為不合格的打樁工程支付費用。

 「預壘」為「東涌站計劃」H1至H4座地基工程的總承建商,其中H1、H3及H4座的打樁工程分判予新利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有關工程由茂盛(亞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茂盛」)負責監管。

 「發展商」就有關打樁工程支付「預壘」約四千二百萬元。

 「預壘」及「茂盛」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給予全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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