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06] 不起訴不等於違法合理
【本報訊】多位社會人士強調,香港最重要的是法制,任何人,包括大學生都要自覺地知法守法。政府不起訴一些參與非法集會遊行的學生,是一種寬容的做法。任何有關人士不應因此產生錯覺,以為非理性、非法的抗爭行為沒有問題。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不喜歡的法律就稱為「惡法」而不遵守。這會損害社會的整體利益。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立法會議員劉炳章認為,社會上應該形成守法的風氣。如果有人認為法律不好,可以提出修改法案的要求,但是任何法律在未改之前,都應該遵守。對現行法律不滿,不一定要用激烈的方式表達意見,因這種方式對整體社會穩定不利,尤其對年輕一代傳達錯誤訊息,以為用激烈方式就是最好、最有效的。所以特區政府在考慮處理這一問題時應考慮是否會給人一種錯覺,以為即使用激烈方式也沒有問題。所以在面對這類問題時一方面需要以寬容態度照顧到年輕學生的前途,另一方面也確實需要有整體社會穩定的考慮。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機場管理局成員黃景強認為,律政司決定不檢控四月二十日遊行請願的學生已經是一種比較寬容的處理方式,同時另一方面學生也不應該有錯覺,以為將來盡可不把法律當一回事,想做什麼就做什麼。目前律政司尚未決定是否檢控六月二十六日遊行事件的學生。政府應該既要避免令社會矛盾激化,也要防止有人利用學生運動達到政治目的,視乎具體個案來決定怎樣運用檢控權。他認為對肆意挑戰法律的人絕對不可輕輕放過,否則對社會穩定將產生極壞的影響。而無論有關的學生、家長及某些鼓勵學生的教師都應該清楚,挑戰法律的行為需要負上相應的責任。
香港浸會大學社會科學院顧問教授黃枝連表示,香港多年發展最寶貴的就是法制。依法辦事的含義是:從議員到專家學者,從學生到市民都必須守法。但現在少數大學生存在有一些極端主義傾向,利用自由民主人權作招牌,與某些政黨結合,將自己不喜歡的法律說得一文不值,形容為「惡法」。他們不申請即上街遊行,被依法拘捕,卻喊自己「無辜」,一些別有用心者和支持他們的政黨亦說他們「無辜」。如此下去,凡不被他們喜歡的法律皆被稱之為「惡法」,那香港還要不要法律?那些大學生中的極端主義分子應該有勇氣面對法律制裁。否則,他們最好坐在學校裡研究清楚法律再出來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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